船舶所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共同海损与船舶损害赔偿的范围
国际海事委员(CMI)为了解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问题,在1985年第35届会议上提出了《确定海事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并在此基础上于1987年制定并通过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里斯本规则》(以下简称《里斯本规则》)。上述《预案》和《规则》对船舶碰撞的损失范围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尽管上述《预案》和《规则》至今未能获得通过,制定正式的国际公约更是遥遥无期,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参照上述《预案》和《规则》制定了《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以下简称《碰撞赔偿规定》)。该《碰撞赔偿规定》填补了我国海商法律在此领域内的空白,为船舶碰撞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依据。
该《碰撞赔偿规定》第三条(三)款明确规定,在船舶碰撞中,船方的损害赔偿包括共同海损分摊;第四条明确规定,船上财产的损害赔偿包括共同海损分摊。
上述规定明确说明,对于碰撞事故中产生的共同海损,应当由承运船分摊的共同海损属于船方的损失,应当由货方分摊的共同海损属于货方的损失。
因此,对于承运船所产生的共同海损费用和牺牲,不完全是承运船的损失;其中只有船方应当分摊的部分,或者说,其中剔除了货方应当分摊的部分以后,才属船方的损失。由此可见,船方无权将全部共同海损费用和牺牲完全作为其本方的损失向非承运船提出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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