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几年前李某认识了夏先生,随后开始恋爱,由于两人常常因性格不合闹矛盾,因此2006年9月她与夏先生就分了手。可是,李某连做梦也没有想到,新浪网上的一个帖子彻底搅乱了她的生活。2007年3月23日,一个注册用户名为“cyp740703”的人在新浪“原创工作室”论坛发表了题为“一个**女人的自白”帖子。在这个帖子里,“cyp740703”尽管没有直接点出李某的真实姓名,但把她的单位和具体部门都写在了帖子中,虚构她在和男友谈恋爱期间,曾遭遇他人强奸的情况,内容较有淫秽色彩。
????“cyp740703”似乎极力将李某描绘成是“一个放荡的女人”。4月2日至5月4日,有人直接以李某的名义在新浪网“绝对隐私”、“情感倾诉”论坛发表多篇帖子。这些帖子除披露李某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外,还把她的生活照片传到了网上,公诸于众。照片并非不雅,但帖子里的内容实在淫秽不堪。嗣后,那个神秘的人似乎对李某的攻击并不打算停止。4月24日至5月3日,有注册用户“上海变态男人”继续在新浪网的“绝对隐私”、“LOVE吧”论坛发表上述内容,进一步扩散不良信息。
????李某认为,这些帖子内容明显涉及淫秽、色情描写,纯属虚构,让人以为这些内容就是她的亲身经历,严重破坏了她的名誉。嗣后,她和前男友夏先生联系,夏先生承认了就是他冒用自己的名义在新浪网的论坛上发表了上述帖子。2007年5月10日,李某委托律师致函**公司,要求其删除所有涉及原告的帖子,并提供上述注册用户的注册资料以及发布信息的内容及其发布时间、IP地址等,但**公司始终未予提供。随后,李某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律师费5,000元和公证费2,000元。
????判决:夏先生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
????在法庭上,夏先生对李某所有的指控一概予以了否认,并称其与李某只是普通朋友,他的邮箱是过去的工作所需而申请开设的,大多数的工作伙伴和朋友都知道本人的邮箱和密码,电子邮箱作为公众都知道的个人信息工具是很容易遭到别有用心的人侵犯的,本人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同意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被告**公司则辩称:原告认为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应该向实施加害行为人主张权利,**公司作为一个向网络大众提供交流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该案中没有任何过错,完全是按照法律规定对论坛加以管理,其做法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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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布个人隐私是否侵权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28如果是借在网上发布民事纠纷之名,行散布他人隐私之实,则构成侵权;明知会侵犯别人的隐私权,仍发布该民事纠纷的,也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责任大小不同,严重的会判刑,轻的,赔礼道歉,也算是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对于什么是个人隐私,必须有一个正确的界定,不是所有的事项都是个人隐私,或者当事人自己认为是个人隐私的,并不一定就属于个人隐私。有些个人隐私被公布了,也不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比如: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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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的界定是什么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12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而网络隐私权,根据我国法学界的研究成果,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网络用户在享受网上服务时,所登记的姓名、家庭住址等身份识别信息。二是个人的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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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什么律师起诉网络隐私侵权广东在线咨询 2023-08-12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案件 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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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隐私权起诉书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17起诉名誉权的立案标准有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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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把别人的隐私照片放到网络平台上算是触犯隐私权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8故意诋毁诽谤她人名誉涉嫌诽谤罪(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