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9:42:12 81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8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责令提供担保通知书》,要求纳税义务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海关认可的担保。

纳税义务人不能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应当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因无法查明纳税义务人账户、存款数额等情形不能实施暂停支付措施的,应当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义务人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本身不可分割,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扣留的,被扣留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可以高于应纳税款。

第五条海关通知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存款的,应当向金融机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停支付通知书》,列明暂停支付的款项和期限。

海关确认金融机构已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的,应当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停支付告知书》。

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向金融机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停支付解除通知书》,解除对纳税义务人相应存款实施的暂停支付措施。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下,海关还应当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停支付解除告知书》。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内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应当向金融机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其从暂停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相应税款。

海关确认金融机构已扣缴税款的,应当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扣缴税款告知书》。

第八条海关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扣留通知书》,并随附扣留清单。

扣留清单应当列明被扣留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等,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等当场无法确定的,应当尽可能完整地描述其外在特征。扣留清单应当由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条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解除扣留措施,并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解除扣留通知书》,随附发还清单,将有关货物、财产发还纳税义务人。发还清单应当由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条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内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抵缴税款通知书》,依法变卖被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下,变卖所得不足以抵缴税款的,海关应当继续采取强制措施抵缴税款的差额部分;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扣除相关费用后仍有余款的,应当发还纳税义务人。

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依次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十二条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海关通知金融机构扣缴税款的,应当向金融机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其从纳税义务人、担保人的存款中扣缴相应税款。

金融机构扣缴税款的,海关应当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扣缴税款告知书》。

第十三条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滞纳金按照自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扣缴税款之日计征,并同时扣缴。

第十四条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海关决定以应税货物、被扣留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卖并抵缴税款的,应当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抵缴税款告知书》。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下,变卖所得不足以抵缴税款的,海关应当继续采取强制措施抵缴税款的差额部分;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扣除相关费用后仍有余款的,应当发还纳税义务人、担保人。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扣留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海关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损毁。

第十六条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或者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仍无法足额征收税款的,海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扣留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实施扣留的海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不当,致使纳税义务人、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送达本办法所列法律文书,应当由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担保人、保管人等签字或者盖章;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担保人、保管人等拒绝签字、盖章的,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上注明,并且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未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抗拒、阻碍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列法律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2日 13: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海关税收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0号发布日期:2004-11-30执行日期:2005-1-1经2004年11月16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申诉案件的办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申诉人提出申诉,海关受理申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海关办理申诉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第四条申诉人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海
    2023-06-06
    359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房产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四条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为市区和郊区;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第五条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第六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至三款免税房产中的公用、自用房产,包括公务用房、宗教活动用房和干部、职工家属宿舍及宗教人员居住用房。不包括生产经营用房。第八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以外,下列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
    2023-06-10
    218人看过
  • 强制措施税收和保全措施的联系是什么
    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措施的关系:税收保全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防止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所以,税收保全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2024-05-03
    30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程序
    1.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2.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五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2)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3)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2023-06-12
    299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本月起启用
    媒体昨日从大连海关获悉,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该制度与国际AEO(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直接接轨,经海关认证的企业未来可在与我国实行互认的各国海关,享受优惠待遇和通关便利措施。与以往相比,该《办法》还取消了对企业申请认证的规模、时间限制,降低了认证企业的准入门槛,拓展了信用管理对象,意味着大连地区中小企业也可申请认证,分享制度红利。据介绍,海关将原AA类企业直接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A类企业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B类企业过渡到一般信用企业;C类和D类企业将由海关按照该《办法》重新审核并确定信用等级。近期,大连海关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对进出口企业进行政策宣讲。XX有限公司原属海关AA类管理类别,按照该《办法》,企业现在已直接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AEO企业,不仅在中国境内将享受到一系列便利措施,如果产品出口到已经与中国建立AEO互认的国家,
    2023-06-06
    6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的监管和税收优惠办法(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的监管和税收优惠办法1992年1月25日,海关总署第一条为了促进中缅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推动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缅边境贸易(以下简称民间贸易)是指中缅边境地方我方的国营企业(公司、商号)与缅方的私人企业(商号)之间,在海关监管下,以当面易货交割或双方认可的货币支付交易方式以中缅本国产品进行的小额贸易。第三条民间贸易的经营企业(公司、商号)须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经批准的民间贸易企业(公司、商号)应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公司、商号)所在地海关(所在地无海关机构的,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其报关员应接受海关培训。第四条民间贸易应按照自找货源、自营易货、自行平衡、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第五条民间贸易进出口货物,必须经中缅边境设
    2023-06-06
    26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第一条凡使用人力、风力、拖力的非机动船,在海上从事运输、捕鱼或者其他工作,都应当遵守本规则。在港区内航行的时候,应当遵守各该港港章的规定。第二条非机动船在夜间航行、锚泊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地方,悬挂明亮的白光环照灯一盏。如果因为天气恶劣或者受设备的限制,不能固定悬挂白光环照灯,必须将灯点好放在手边,以备应用;在与他船接近的时候,应当及早显示灯光或者手电筒的白色闪光或者火光,以防碰撞。非机动船已经设置红绿舷灯、尾灯或者使用合色灯的,仍应继续使用。第三条非机动渔船,在白昼捕鱼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的地方,悬挂竹篮一只,当发现他船驶近的时候,应当用适当信号指示渔具延伸方向;使用流网的渔船,还要在流网延伸末端的浮子上,系小红旗一面;在夜间捕鱼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的地方,悬挂明亮的白光环照灯一盏,当发现他船驶近的时候,向渔具延伸方向,显示另一白光。第四条非机动船在有雾、下雪、暴风雨或者其他
    2023-06-08
    27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通知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学习海商法和矿山安全法。海商法和矿山安全法是两部专业性很强的法律。特别是海商法还涉及一些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组织检察人员学习这两部法律,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和法律纪检检察工作中,有针对性地结合两法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更好地为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第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认真贯彻《海商法》和《矿山安全法》,按照中发[1992]明确提出的“加强经济、民事、海事案件的法律监督”的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对海事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法在工矿区设立煤矿企业,应当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因矿山企业负责人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的,或者矿山企业负责人不采取措施,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给予处理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
    2023-05-07
    37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政策改革
    金税四期就是金税三期的升级版。金税四期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功能。金税四期系统由一个网络、四个子系统构成。一个网络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与省、地、县国家税务局四级计算机网络;四个子系统是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稽核子系统和发票协查子系统。金税工程实际上就是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的一个体系。企业为什么怕金税四期企业为怕金税四期的原因如下:1,企业的收入如果企业少记或是隐匿了一部分销售收入。那金税四期可通过你的成本和费用来比。利润是否为负数,开具的发票,收到的货款以及销售的商品,通过大数据,查询与你交易的下游企业相关账本数据,比对出异常。所以每一笔业务必须真实记录。因此,对于一些企业通过将
    2023-08-03
    193人看过
  • 对偷逃税个人可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
    在北京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手段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向今天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就这部草案作了说明。关于税务检查,金人庆说,现行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但是没有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进入财务核算场所进行税务检查。针对这个问题,草案增加规定: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时,可以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核算场所。关于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的范围,金人庆说,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扣押或者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和强制执行措施(从银行账户中扣缴税款,拍卖或者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对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则不
    2023-06-07
    8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处罚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处罚通知书第号当事人性别年龄籍贯或国籍职业住址(通信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当事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书或海关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海关或者上级海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的,处罚决定即属生效。附:处罚决定书是对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2023-06-06
    23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逃税罪适用关税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逃税罪适用关税吗?逃税罪当然适用于关税,故意逃避海关关税定逃税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二、逃税罪辩护词的内容1、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2、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
    2023-05-02
    29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第四条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
    2023-06-08
    373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便利生产、仓储、运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税仓库限于存放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或者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以及经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不允许存入保税仓库。第三条保税仓库应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账册;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建立保税仓库应由其经理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见附件1),并按规定交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交派员实地调查后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见附件2)第四条保税仓库对所存的货物,应有专人负责,并于每月的前五天内将上月转存货物的收、付、存等情况
    2023-06-05
    128人看过
换一批
#海关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关税收是海关对依法监管的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所征收的税。海关税收具有一般税收的共性,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但海关税收还具有一个其他一般税收所没有的特征,那就是海关税收的涉外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海关税收的征税对象须按... 更多>

    #海关税收
    相关咨询
    • 个人或单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13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的保全措施和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07
      委托律师,搜集证据,申请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
    • 税收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和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如何处理?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10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两种不同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在税收实践中,这两种措施对打击偷税、抗税等行为以及维护《税法》的尊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应区别对待,不能混淆。(一)税收保全措施《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09
      外商投资企业以海关监管货物向国内外的金融机构作抵押的,必须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抵押手续。上述抵押物实际处理时,企业应当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并办结海关手续。
    • 关于行政强制法第11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8
      法律对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