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有哪些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2:40:36 255 人看过

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选择之债相关法学著作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

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1、因合意而特定

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选择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

2、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选择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

1)选择权的归属选择之债相关法律

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债务人。就是选择之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一般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是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归属;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又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属于债务人。

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债,发生法律关系变动,所以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双方当事人时,是非专属权,能继承,也能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可是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中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他人。选择权及债权有附从关系,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

2)选择权的行使

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承诺。是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示,可是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意思表示即可,比如日本。第三人所为同一内容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同时发生选择效力,先后到达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以后一意思表示到达时发生选择效力;第三人所作的内容相异两个意思表示,无论同时或先后到达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不发生选择的效力。

选择为意思是,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规定。当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时候,如错误与欺诈、胁迫等,能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原因。选择权人为选择意思表示时,能采用明示的方式,也能采用默示的方式。选择意思表示一经达知当事人即发生选择的效力,非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对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该撤回或变更应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对第3人行使选择权的,该撤回或变更应同时征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14: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选择之债相关文章
  • 选择之债选择权的期限的含义
    选择之债选择期限就指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期间,有权选择其中一个债务进行偿还。一、什么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即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但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选择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二、什么是选择之债选择期限选择之债选择期限就指债务人在
    2023-06-13
    342人看过
  •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由谁来行使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由债务人行使,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要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选择之债的确定权指什么呢选择之债的意思是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示,但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意思表示即可,如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
    2023-08-12
    133人看过
  • 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怎样理解
    一、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怎样理解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是指债的标的有多项,但是债务人只需要履行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如果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没有作出选择的,经过催告仍然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选择的,选择权转移到对方。《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二、选择之债的确定权是怎么规定的选择之债的意思是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
    2024-01-15
    350人看过
  • 选择之债的定义和含义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 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 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024-01-05
    402人看过
  • 选择之债选择权的归属如何划分
    1.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2.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示,但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意思表示即可,如日本。第三人所为的同一内容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同时发生选择的效力,先后到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以后一意思表示到达时发生选择的效力;第三人所作的内容相异的两个意思表示,无论同时或先后到达债权人及债务人,均不发生选择的效力。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如错误、欺诈、胁迫等,可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选择权人为选择的意思表示时,可以采用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选择的意思表示一经达知当事人即发生选择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对债权人或
    2023-06-01
    72人看过
  • 选择之债中选择的效力是如何的
    1.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2.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3.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如果所选定的给付物,系以种类指示,其履行仍然要依种类之债的有关规定,仍需加以特定。选择的效力不仅向将来发生,并溯及于债的关系发生之时。即债权人有选择权的,如因债务人应负责之事由导致给付不能时,债权人仍有权选择已经不能的给付请求赔偿因给付不能而受到的损失;债务人有选择权时,如因债权人应负责的事由导致给付不能时,债务人仍有权选择已经不能的给付,从而免除其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多数国家法律
    2023-06-01
    172人看过
  • 选择之债是选择标的还是标的物
    选择之债是选择标的。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1、因合意而特定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选择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2、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选择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1)选择权的归属选择之债相关法律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债务人。就是选择之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一般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是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归属;法律无明
    2023-06-13
    428人看过
  •  选择债务规定简介
    选择之债,指的是在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可以选择一种给付的债务。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选择之债,指的是在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可以选择一种给付的债务。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 选 择 之 债 的 期 限 : 债 务 履 行 期 限 与 选 择任意选择之债与择一选择之债是两种不同的债的类型。任意选择之债是指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债的标的,而择一选择之债则是指当事人必须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
    2023-09-19
    95人看过
  • 选择之债与保证之债的概念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保证债权是指设定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种债权。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选择之债相关法学著作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保证债权是指设定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向保证人
    2023-06-13
    160人看过
  • 选择之债是否涉及选择标的的问题
    在选择之债中,需选定某一标的物,以便对若干项给付义务进行明确界定,该过程被称作选择之债的特定化。成功地完成选择之债的特定化后,债权方才得以实现其权利,而对应的债务方也才需要承担起相应的偿付责任。因此,选择之债的特定化对于各方利益相关者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针对如何特定化选择之债这一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下列三种方式可供参考:第一种为基于双方达成共识的方式进行;其次,根据债权人所拥有的选择权利予以决定;最后,若由于某些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在先规定好的义务时,则可依据此事实进行单方面特定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4-07-27
    271人看过
  • 选择之债的债权人是谁
    是指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其中一方当事人。选择之债的特定有哪些: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1、因合意而特定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选择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2、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选择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1)选择权的归属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债务人。就是选择之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一般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是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
    2023-06-13
    223人看过
  • 刑法中的选择性规定有哪些?
    选择性罪名是相对于单一罪名而言的,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从我国刑法分则看,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行为对象的选择,典型的如《刑法》第240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当犯罪分子既拐卖了妇女,又拐卖了儿童时,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针对其中的一种对象犯罪,则分别构成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二是行为方式的选择,该类罪名包括两个以上的行为方式。这种情形多出现在严厉打击的对社会安定有严重性的几类犯罪中,如有关假币、增值税发票、毒品等。典型的如《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当犯罪分子实施了其中四种行为中的一种行为或多种行为时,就可以分解拆开使用或整体使用。三是既有行为对象、又有行为方式的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两种以上的行为和两种以上的对象,选择的方式就是依据具体案情对上面说到的两种情形的进行组合式选择。刑法第294
    2023-07-18
    182人看过
  • 任意之债与选择之债举例区别
    选择之债与简单之债的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履行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选择履行,只有所有标的均履行不能时,才产生法律后果。 选择之债与简单之债的概念有所区别。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例如支付金钱或提供劳务等。而选择之债则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例如选择商品的质量或者选择修理方式等。 简单之债的特定方法有两种: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而选择之债的当事人可以在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也可以选择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因此其性质为选择权。 选择之债与简单之债的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履行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
    2024-01-05
    208人看过
  • 选择之债能否转化为简单之债
    选择性债务能够被转化为简明性债务。后者又被称之为"纯粹的债务",其含义表示债务的标的物仅限于单一种类,当事方必须依照该类型标的进行履行。鉴于简明性债务的当事人并未有挑选机会,故亦可将其称之为不可选择性债务。《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2024-08-07
    105人看过
换一批
#债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一般是由债务人行使的,债务人可以在多项标的中选择履行其中一项,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另外如果享有选... 更多>

    #选择之债
    相关咨询
    • 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的方式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30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什么是选择之债和选择权选择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13
      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但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选择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
    • 任意选择之债与择一选择之债怎么区分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6
      当事人约定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多种或全部种类为给付标的的债,属任意选择之债。任意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对数种债的标的有任意选择的权利,而无必须选择其中一种的义务债务人未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时,选择权不能自然转移给债权人。
    • 哪些是选择债的选择权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7-04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什么是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区别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11
      一、什么是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二、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区别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