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生效和商品房预售资金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0:32:46 139 人看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和发展,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保障和促进房地产发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法》等法律;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行政部门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目前,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为处理房地产纠纷提供了依据。作为新兴产业之一,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房地产市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不断增多,“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也是房地产行业的热点。其中,商品房预售纠纷较多。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一定有原因,一定有结果,一定有原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存在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那么原因是什么呢?我们应该采取什么对策来规范它?本文针对当前商品房预售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从商品房预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入手,从法理角度分析了导致众多商品房预售纠纷的法律法规漏洞,并就如何完善立法、加强管理和规范化提出了一些建议。1、商品房预售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在建商品房提前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方法在《香港>中首创。由于该房屋被“拆毁捣毁”,并分期分批预售给广大投资者,如“落花”,商品房预售也被称为“卖房花”。由于它能有效地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前期资金投入问题,是目前广泛使用的一种交易形式。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由于项目较长,交易对象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购房者面临的风险远大于普通现房销售的风险。购房者只能通过房屋预售合同获得期待权,其权利的实现十分被动。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国家对商品房预售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其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3)根据提供的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投资已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建设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和预售许可证已取得商品房证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3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收入必须用于相关建设项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商品房预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备案部门按照国家《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今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ct争端,将于今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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