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9 14:41:21 284 人看过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及释义,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两者属于同一概念,但在实际生活中,两者的实践情况有别于法律概念,以下仅从实际社会实践中的情况作区别。

1、法律关系不同:行纪合同为合同关系;信托合同为财产管理关系。

2、当事人不同:行纪合同的当事人为行纪人与委托人;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则有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方。

3、合同成立要件不同:行纪合同中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要件,并且委托人的财产所得利益归委托人享有;信托合同则须以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且取得该财产利益的是受益人而非财产授予人。

4、法律责任不同:违反行纪合同,主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英美法的信托制度中则有完全不同于合同责任的信托责任。

一、信托关系人不包括什么

信托当事人,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种人。

1、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受托人:通常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人。但能够从事资金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是委托人指定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除了上述三种人之外,例如相对人并不包括在内。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

二、信托行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信托是一种社会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这种社会行为应牢固地建立在三方当事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人对受托人寄以重大信任,将财产权利移转给受托人,在法律上和形式上归受托人所有,而受托人又应对受益人负担忠贞无私的义务,不得谋取私利,要为受益人的利益尽其职责。如果作为此种关系中关键环节的受托人不被其他两方当事人所信任,不可能有信托之存在。信托的道德因素忠实可靠性,是信任最根本的特征。

2、法理上受托人义务的双重性。

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受托人对其他两方当事人承担双重义务。他对委托人承担提供劳务给付义务,对受益人承担提供金钱给付义务。这是在适法的信托文件中定了的。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目的,是让受托人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经营或处理,要为向委托人承诺的目的服务。这种服务的具体表现,是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劳务。受托人在另一方面应为受益人提供信托文件规定的收益(金钱)这也是受托人承担的—种法律上应尽的义务。受托人在法律上承担信托双重义务是信托的又一个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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