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适应南宁城市区划调整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按照“统一领导、下放职权、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辖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统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建立全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动态信誉考核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工作。
市建筑管理处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实施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及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收集、反馈和处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对市级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的建设工程,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执法监察等工作;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别受各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委托,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接受市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执行市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的文件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工作;对其监督范围的建设工程,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执法监察等工作;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及时统计和上报本辖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二、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监督的项目及范围
(一)市级监督机构监督的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市的重点工程及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项目以外的所有建设工程。
(二)各城区监督机构监督的项目
1.各城区辖区范围内七层以下(含七层)的,且经有资质单位审核的工程预(概)算造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及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含15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含居民、农民自建住宅工程);
2.各城区辖区范围内经有资质单位审核的,工程预(概)算造价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道路、排水及配套附属市政工程;
3.各城区辖区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工程。
(三)各开发区管委会监督机构监督的项目
各开发区管委会辖区范围以内的所有建设工程。
(四)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
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以市政府现行规定的辖区范围为准,以后如有调整,以市政府的新规定为准。
三、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监督机构的要求
(一)人员要求
专职监督人员不应少于6人,其中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安全施工的专业监督工程师各不得少于1人。房屋建筑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专科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建筑设备安装监督工程师应具有给排水专业或电气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市政工程监督工程师应具有路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安全施工监督工程师应具有机械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工作设备要求
1.电脑及全市统一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软件。
2.基本的工程质量监督工具。
(三)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要求成立监督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和工作设备后,应将监督机构的人员、设备情况报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人员、工作设备暂达不到独立成立监督机构要求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可与市建设委员会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四、各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机构每年向市建筑管理处交纳年监督收入的25%作为管理费用(其中10%为代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收取的管理费用)。鉴于目前城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量不大,暂时免收城区监督机构的管理费用。
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定期报表制度
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机构必须每月8日前将上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报表报送市建设委员会及市建筑管理处,以便及时地收集、反馈和处理信息,为“两场联动”动态信誉考核管理体系提供基础信息平台。
(二)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建设管理规定上报的重大事项,应在向上级部门汇报的同时向市建设委员会报告。
(三)巡视督察和指导检查制度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按建设管理权限依法行使执法权,负责对本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日常执法监察。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的建设工程实行巡视督察,对检查发现属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监督职能范围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向工程所在地的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发出执法建议书;各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定期对本辖区的建设工程实行指导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和执法建议书内容进行督办整改。
督察及检查内容包括:进入有关单位和施工现场核查工程资料和工程实体,对违规违纪的管理单位追究行政责任;由各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培训考评制度
市建设委员会每年组织一到二次全市监督机构的培训,并负责对监督机构进行评议考评。对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先进管理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考评不合格的监督机构,作出通报批评、强制培训、降低管理权限等处理。
六、各县行政辖区范围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手段是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什么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4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政府对施工质量的监督职能。 (1)国争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基本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解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香港在线咨询 2021-11-0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解释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制定。
-
上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在线咨询 2023-11-20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文件辽宁在线咨询 2021-10-27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监机构实施质监。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承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22资格认定机关每三年对《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持有者复检一次。复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被复检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资格认定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复检表》及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资料。(二)资格认定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复检人提供的上述有关资料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