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扬龙,绰号“龙拐子”,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常宁市白沙镇伍家村二组。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30日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3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两年。因本案于2009年3月4日被常宁市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24日被常宁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湘常宁检刑诉(2009)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扬龙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扬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元月10日上午,被告人谢扬龙窜到常宁市白沙镇娄底选矿厂工具房,盗走氧气瓶一个,价值540元,销赃给耒阳市仁义乡罗渡村沙场老板谢术明,得赃款3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2009年2月5日晚,被告人谢扬龙伙同谢昊国(绰号“来口”,在逃)骑摩托车窜到常宁市白沙镇沿河沙场,盗走铁斗五个,价值700元,销赃给耒阳市仁义乡罗渡村废品收购店老板谢云夫,得赃款23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2009年2月21日上午,被告人谢扬龙窜到常宁市白沙镇老街,采用剪刀剪断点火线的方法,将王保平停放在该处的一台价值3500元的男式豪爵牌摩托车盗走,随即开到耒阳市仁义乡罗渡街上销赃,被失主王保平发现,追回被盗摩托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扬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振国、李勇军、王保平的陈述;证人谢术明、刘红根、谢云夫、谢保扬、王双凤的证言;价值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扬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扬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4日起至2009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谢扬龙退赔被害人李勇军被盗财物损失540元、退赔被害人王振国被盗财物损失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廖三伢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黄卫民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谢甲犯盗窃罪
309人看过
-
武长安、谢历松盗窃一案
58人看过
-
刘海龙、肖友祥犯盗窃罪案
366人看过
-
张俊志、赵金龙盗窃一案
285人看过
-
被告人周国金、周乐进、谢小平盗窃一案
294人看过
-
吕西宾犯盗窃罪一案
246人看过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
盗窃罪累犯怎样判刑?谢X帮助。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8就是犯罪嫌疑人在五年内被判过有期徒刑,这就是累犯,不管你是因为什么被判的,比如这次是盗窃,五年内有过次伤害罪,也算累犯,从重一般加三个月到一年,回答满意就采纳我的答案。
-
合伙入室盗窃如何量刑?谢谢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27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所谓“数额较
-
盗窃罪和盗窃犯罪一样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5盗窃罪和销赃罪是刑法的不同罪名。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刑法第265条扩大了盗窃罪的范围: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号码或者明知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也属于盗窃罪的范围。“销赃罪”已经最新修改为“
-
盗窃怎么判刑?盗窃犯罪预备案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13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行为包括: 1、准备工具:如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所使用的工具;改装物品使之符合犯罪需要;租借、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情形。 2、制造条件:如调查被害人活动情况;跟踪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到犯罪场所等。
-
盗窃案案犯盗窃金额15000元会怎么判刑?湖北在线咨询 2023-09-041、盗窃案案犯盗窃金额15000元,涉嫌盗窃罪,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