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定义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18:32:10 401 人看过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如发现对方转让、出售、损害财产等。诉讼保全是指当事人一方正式起诉,发现对方有损害、隐匿、转让、出售财产等迹象时,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护措施。执行保全在法律上仍然存在。

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讼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

1、诉讼保全申请。由案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作出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诉讼保全或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须是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当事人拒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2、诉前保全申请。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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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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