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1:23:05 293 人看过

根据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情况和WTO成员国参与该机制的具体操作经验,我国律师将可以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

首先,我国中央政府及省级政府外贸部门应选聘兼备丰富国际贸易经验和娴熟国际经济法特别是WTO有关规则操作技能的资深律师组建自己的律师团。在有关法学专家的协助下进行WTO争端解决机制实际操作的研究探讨,并由其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同时,展开和WTO秘书处专门法律专家及其他有经验的成员国有关团体的广泛交流和协作,在必要的时候可向其申请法律援助。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WTO秘书处有专门法律专家,在任何WTO争端中援助发展中国家,并为其提供律师。该服务由mto技术合作培训司提供,目前,已有许多发展中国家使用该种服务。我国作为一个新入门的成员,尤其需要这方面的援助。

其次,律师团应参与国家有关外贸法规和措施的制定与整理,保证其符合WTO的规则,并最大限度地利用该争端解决机制。律师团体师还可以为有关外贸部门提供与争端预防和解决有关的法律咨询及服务。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难免会涉及WTO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果有律师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批写符合WTO游戏规则的合约等法律文件,出具经过科学论证的法律意见书,就能做到未雨绸缪,预防和化解争端,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律师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最重要也是最能发挥律师作用的地方,就是代表国家在WTO争端中“起诉”和“应诉”。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运作的各个阶段,律师都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是各自职责及利益代表方有所不同而已。具体来讲,在争端发生之后,有关部门就应在律师的协作之下,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有关协议和争端发生的具体情况,权衡利弊,拟定争端解决方案,制定相应的对策。

在争端的磋商阶段,律师应严格按照争端解决机制规定的要求,制作磋商请求书,陈述有关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将请求书按规定时限递交给对方并通知dsb和有关机构。相反,若是对方提出磋商请求,则应按规定时限作出答复。在具体的磋商过程中,律师可作为谈判代表参与磋商的整个过程,用其法律知识和谈判技能维护本方利益。

在斡旋、调解和调停中,律师也可配合具体当事人协同工作,把好法律关,并积极为争端解决出谋划策。

若磋商、斡旋、调解或调停未果,则应在规定时限内向dsb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请求,并拟定对争端事项的事实及理由的意见书。在配备专家组成员的过程中,应主动配合秘书处的工作,展开调查,争取对未方最为有利的专家成员进入专家组。在专京组第一次实质性会议之前向专家组递交上述意见书。在专家组的第一次实质性会议上,代表本方提出申诉;若作为被诉方,则代表本方作出相应的答辩。会后,认真研究双方的意见和答好,精心准备本方的辩论策略和详细的辩论词。在第二次实质性会议上,则要全力以赴地同对方展开正式辩论,最大限度地争取有利于本方的结果。会后,认真研究由专家组提交的案件陈述部分报告,在两周内提出意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此后,精心研究专家组提出的中期报告,就报告的事实和结论部分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协助本方提出复议报告。如认为存在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情况则应及时提出相应的复议请求,并与专家组积极展开协商,争取尽量反映和落实本方的意见。在专家组提出终期报告后,根据报告结果,权衡利弊,协助本方作出接受或不接受该报告的决定。若接受,则配合本方动员dsb,以避免该报告被dsb一致反对而被推翻。若不予接受,则动员dsb,争取一致反对而推翻该报告。若不能以一致反对推翻该报告,则应作好上诉准备。

根据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上诉只能诉及专家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及其所作的法律解释,所以,律师必须就上诉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解释作全面的阐述,以备上诉机构审理。

最后,如争端裁决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执行的情况下,被诉方将与本方进行谈判以达成一项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办法。若无法如期达成满意的补偿办法,则本方可要求dsb授权中止其对于被诉方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在此过程中仍需律师提供谈判和程序法律方面的专业服务。

总之,在具有相当诉讼因素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律师无论是否真正参与“诉讼”都应该勤勉、尽职,凭借精良的专业素质,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员应有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正当权益,在WTO这个全新而充满挑战的国际舞台上展现中国律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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