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将享有相应的停工留薪期(医疗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此外,《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停工留薪期的大致范围,地方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伤,制定不同的停工留薪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当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将享有相应的停工留薪期(医疗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停工留薪期的大致范围,地方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伤,制定不同的停工留薪期。
停 工 留 薪 期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吗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经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协商,由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结束时或者达到规定的医疗期终结时,决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因此,停工留薪期不能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必须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协商,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经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协商,由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结束时或者达到规定的医疗期终结时,决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停工留薪期不能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必须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协商,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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