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证怎么办理?(以北京为例)
1、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网上申请需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2)居住时间证明(任选其一)
①有效期已满5个月且不到7个月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
②已满6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③在京连续缴纳6个月(申领当月的上月前连续缴纳6个月)纳税凭证或社保凭证
④有效的工作居住证。
(3)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
(4)个人近期照片
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5)如需代办:
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医学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存在监护、亲属关系的证明,书面委托书(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除外)。
卡换证所需材料:
(1)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
(2)若需现场办理
申请人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登记卡
(3)委托代办
申请人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办理的,窗口受理人员还需审核代办证明材料。
2、办理流程:可选择网上申请或现场办理,网上申请只接受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办理,不能代办。
(1)网上申请:
(1.1)办理时限
若需现场办理,则按照预约的时间、选择的网点,到现场进行审核;若无需现场办理,则系统进行后台审核;
审核通过后,15日内制发北京市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可延长至30日。
(1.2)办理流程
①登录“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网上填表,预览确认,等待系统通知。
②收到系统通知后,可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网约到现场办理。
③现场提交证明材料。如需要现场拍照,请向工作人员明示。
④领取居住证。可EMS配送,也可到派出所领取。
(2)现场办理:
(2.1)办理时限
申领居住证业务当场受理,经审核符合《北京市居住证》办理条件。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北京市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可延长至30日。
(2.2)办理流程
①直接去派出所办理,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签字
②提交《居住证申领表》及证明材料
③人像采集
④领取《居住证受理回执》
⑤复审通过,申领人持《居住证受理回执》、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领取居住证;复审不通过,被告知原因,《居住证受理回执》作废。
二、暂住证和居住证的区别有哪些?
区别一、受理和签发机关不同:暂住证是由派出所受理并制发;居住证是由社区或农村乡镇受理。
区别二、证件样式不同:居住证能重复使用,而且其地址、发证机关等项目能重复擦写;暂住证就不可以重复使用。
区别三、证件有效期不同:居住证的有效期是临时或长期两种;暂住证的使用权限是固定的。
区别四、享有权利不同:持有居住证的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持有暂住证的人进企业以后可享受各种保险,同时小孩可在当地上学。
三、暂住证怎么办理?
1、所需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承租的房屋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2、办理流程:
(1)暂住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携带户主户口簿携同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4)劳改或劳教人员因保外就医、请假回家暂住的,须有本人持劳改、劳教场所的证明,在到达居住地24小时之内,向居住地派出所(警察署)申报暂住登记。
以上就是暂住证和居住证的区别,每个外来务工人员来的目的不一样,需要的证件也都不尽相同,需要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的相关人员需要提前了解居住地的相关政策。
四、北京居住证到期怎么更改居住证
北京市居住证有效期满后持有人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的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北京市居住证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1年内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居住证签注业务只是将原证卡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等信息进行更新,不会换发新证。
五、北京居住证如何办理?
办理北京居住证的流程:办理人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将《居住证申领表》和办理材料提交给窗口受理人员。窗口受理人员审核材料。窗口受理人员核对人员信息和翻拍材料。窗口受理人员打印居住证受理回执单,并发放给办理人。
六、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16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北京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来京人员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需要证明居住事实的,应当出示其《北京市居住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来京人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核验来京人员的《北京市居住证》。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暂住登记和《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北京市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和《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服务管理等工作。第六条来京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应当为来京人员提供暂住登记服务。第七条来京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一)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第八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如实提供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居住时间证明包括来京人员的暂住登记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申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监护、委托关系存在的证明。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收到《北京市居住证》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更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经告知补正后拒绝补正的,不予受理。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其身份、居住时间、就业、住所、就读等状况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发放《北京市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法定原因需要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延长的,制发《北京市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十二条《北京市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遗失的,《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因证件损坏难以辨认而换领新证的,应当交回原证。第十三条《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信息变更手续。第十四条《北京市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第十五条在申领、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信息变更、签注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办理程序,不予发放《北京市居住证》;已经发放的,其《北京市居住证》应当予以撤销。第十六条《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持有的《北京市居住证》:(一)死亡的;(二)已在京登记常住户口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十七条《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本市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负责《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来京人员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北京市居住证》办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制度,做好对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承担办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二十一条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居住证等信息系统,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逐步使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以及其他便捷手段,方便来京人员申报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北京市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首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活动中有违反《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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