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允许我国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初始阶段,国际投资的比例不宜过高,并且有必要配合以货币匹配要求,逐步提高可允许国际投资的比例直至最终取消国际投资的比例限制和货币匹配要求
是否允许和如何允许我国养老基金投资于国际市场,是当前我国养老保障和金融监管部门面临和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一问题如不能尽早解决和不能恰当地解决,将会制约我国养老基金投资效益的提高,不利于我国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不利于维护我国养老基金参与人和受益人的根本利益,同时也不利于我国国际收支地位和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
世界多个国家关于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监管的经验和养老基金国际投资发展的实践提示我们,我国的养老基金国际投资必须坚持走积极稳步发展的途径。在允许我国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初始阶段,国际投资的比例不宜过高,并且有必要配合以货币匹配要求,按照循序渐进的方式,依据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内外部环境和主客观条件的成熟程度,逐步提高可允许国际投资的比例直至最终取消国际投资的比例限制和货币匹配要求,是保障我国养老基金国际投资效益,促进我国养老保障事业发展,并维持国际收支地位和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必由之路。监管养老基金国际投资应遵循的原则我国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监管应该适用的几个基本原则,这几个基本原则是我们决定养老基金国际投资数量限制方式和数量限制比例时可行的参考准则:
出于维护我国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稳健发展的目的,在养老体系建立的初期,坚持实行数量限制规则是必要的。
通过QDII等制度安排,在可控前提下允许和鼓励养老基金实行国际投资是必要和可行的。
在对养老基金国际投资实行数量限制规则时,对三大支柱养老基金应实行差别化的安排。一般而言,第一支柱养老基金即社保基金在国家整个养老体系中占有第一重要的地位,其国际市场投资损益状况对整个国家养老保障状况影响重大,因此对第一支柱基金应实行比较严格的数量限制;第二支柱养老基金即企业年金在国家养老体系中占有次重要的地位,因此对第二支柱基金应实行次严格的数量限制;第三支柱养老基金在国家养老体系中起着补充或再补充的作用,因此对第三支柱基金则可实行比较宽松的数量限制。
采取这一做法的好处是:有助于降低和控制整个养老体系面临的风险;能够为监管机构观察和比较三大支柱养老基金不同数量限制政策所产生的不同经济社会效应的机会,使其可以适时修正和调整数量限制政策;能够为将来某一时期我国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由适用数量限制规则稳健地向适用谨慎人规则过渡提供循序渐进的途径。
在养老基金国际投资运作经验积累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应逐步放松对国际投资的数量限制程度。数量限制逐步放松的前提是,养老基金管理人自身从事国际投资的谨慎管理能力有了相应的提高。
在养老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能力提高到高度成熟阶段的时候,应适时转向实行谨慎人规则。
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监管的国际经验从世界各国对于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数量限制方式看,各国养老基金数量限制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规定养老基金可持有国外资产的最高比例;二是规定养老基金投资于国外资产必须满足货币匹配要求;三是规定养老基金持有国外资产的最高比例限制和规定货币匹配要求两者兼而用之。
绝大多数国家对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监管采取最高比例限制,或同时配合以货币匹配的要求。在对养老基金国际投资实行数量限制的OECD成员国中,单纯采取养老基金国际投资最高比例限制方式的国家为最多,约占70%;两种限制方式兼而用之的国家为少数,占26%;单纯采取货币匹配要求的国家仅属个别现象,占4%。在对养老基金国际投资实行数量限制的国家群体中,单纯采取持有国外资产最高比例限制的国家有13个;单纯采取货币匹配要求的只有挪威;两种限制方式兼而用之的国家共有5个。
绝大多数国家对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限制比例低于30%。对养老基金国际投资实行数量限制的19个样本国家中,大多数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于国外资产实行低于30%的最高比例限制,只有极少数国家允许养老基金以高于50%的比例投资于国外资产,其中不少国家还对养老基金投资于非OECD市场实行禁止或限制。
对实行数量限制规则的国家按数量限制的程度进行区间分组分析,可以发现如下特点:
完全不允许养老基金投资于国外资产的墨西哥,该国法律完全禁止养老基金投资于国外证券,只允许养老基金最多可投资10%的资产于联邦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的外币证券。
允许以微量或小量比例投资于国外资产,即限制比例处于1%-10%区间的国家共有6个,分别是奥地利(5%)、芬兰(5%,限于EEA、OECD市场,+货币匹配)、波兰(5%)、瑞典(5%-10%)、卢森堡(10%)、韩国(10%)。
允许养老基金以少量比例投资于国外资产,即限制比例处于20%-30%区间的国家共有6个,分别是丹麦(20%,+货币匹配)、葡萄牙(20%,+货币匹配,+非OECD市场限制)、匈牙利(20%,+非OECD市场限制)、加拿大(30%)、德国(30%,+货币匹配,+EU、非EU市场限制)、瑞士(30%)。
允许养老基金以高量比例投资于国外资产,即限制比例在50%以上的国家共有3个,分别是意大利(50%,限于OECD市场,+货币匹配)、冰岛(50%,限于OECD市场)、比利时(65%,限于OECD市场)。采取特定投资区域限制方式(限于OECD市场)的国家有2个,分别是西班牙、捷克。仅采取货币匹配要求的国家有1个,即挪威。
只有少数发达国家对养老基金国际投资不实行任何限制。在所有27个样本国家中,对养老基金国际投资实行数量限制的共有19个,不实行任何限制的有8个。
我国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监管的基本政策根据我国养老基金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以及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人的国际投资能力,并参考上述关于世界部分国家养老基金国际投资数量限制方式和数量限制比例的规定,我国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数量监管可采取如下政策:
对我国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监管可采取规定持有国外资产的最高比例和实行货币匹配要求相结合的方式。规定持有国外资产的最高比例的方式是为了防止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机构对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监管的失控;防止养老基金过度投资于国际市场,承受过高的国际投资组合风险;防止由于养老基金国际投资规模的过大,造成对我国国际收支境况和人民币汇率的冲击。而实行货币匹配要求,则有助于养老基金资产负债的有效管理,有助于防止由于货币的不匹配而造成对人民币汇率的冲击。
在我国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初期阶段,允许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比例不宜过高,应控制在20%或30%的最高比例以内。由于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个人自愿养老保险基金三者战略地位、资产负债特征的不同,对这三大支柱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最高比例也应实行有差别的数量限制。鉴于此,我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个人自愿养老保险基金三者的国际投资最高比例,可分别设定为10%、15%、25%,或分别设定为15%、20%、30%。
我国养老基金国际投资的货币匹配准则可规定,养老基金投资于国外资产的币种必须与负债币种相一致,养老基金用于国际投资的同一币种的资金数量不得超过该币种负债资金数量的80%。实行这一货币匹配要求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养老基金外币负债的偿付能力,从而也有助于维护养老基金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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