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回避其他人员包括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4 12:19:59 278 人看过

在这里,我们要特别关注的是有关审判人员的避让问题,其中包含了诸如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勘验人员等多个群体。需要强调的是,以下几种情况,如果出现的话,通常会被视为必需进行避让的情形:

首先,当某位相关人士是本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是其代理人为他的直系亲属或是在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

其次,如果这位直接利害关系人处于跟本案有实质性的利益冲突的关键阶段;

最后,如果这位相关人士跟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间存在除法律规定外的其他过于密切的关联关系,这将可能对案件的公正判决产生潜在影响,因此,同样也需要做出避让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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