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林地审批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1:13:01 93 人看过

占用征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

1。为规范占用征用林地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审批占用或者征用林地进行勘查的,矿业和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三)在林业管理部门管理的林地内建设直接用于林业生产的工程设施单位占用林地需经批准。(3)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占用、征用林地;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的申请。(4)土地利用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林地使用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占用、征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用林地可行性报告;(4)与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协议(不含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占用的林地范围内申请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材料。(5)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审计机关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1)临时占用防护林、专用林地5公顷以上和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临时占用五公顷以下的防护林、特种林和十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防护林、专用林以外林地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包括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经营单位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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