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弹窗给用户带来的不仅是网页频繁被遮挡的烦恼,而且很多弹窗设置了虚假关闭标识,点击关闭实则是打开其链接的网页,甚至有的根本就没有关闭按钮。
吴某介绍,目前对此作出规定的仅有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发布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据该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弹出广告或者其他与终端软件功能无关的信息窗口,应以显著方式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功能标识。这是一种默示允许的规制方式,即如果消费者不借助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关闭窗口加以拒绝,则允许以网络弹窗的形式发布广告。吴某说。
目前知情权和选择权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确立,其适用对象是消费者。而网络用户不只限于消费者,还包括更广泛的主体,导致很多网络用户无法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某说。
应通过立法明确网络广告受众的事前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是用户最基本的权利。广告法不能只规定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的义务,更应该为网络用户设定权利,特别是知情权、选择权等基础性权利。张某某说。
张某某指出,目前广告法以对广告内容的监管为主,有关规定过于原则性。而网络弹窗广告即使内容合法,如果其发布的时间、渠道、方式不当,依然会损害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应当在广告法中针对网络广告设立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对可以直接进行互动操作、经点击转向其他网页的广告,应全面保障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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