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到银行受理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向出票银行所在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起诉。
法院对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作必要的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由法院作出法律文书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同时,法院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是指有可能收取该申请人所丧失的那张票据的人)申报权利。法律规定公告期不得少于六十日。
一、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流程步骤
1、申请受理:失票人需持下列材料到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
(1)主体证明:单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加盖公章的证明其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果经办人是单位职工,则还需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是本单位员工的证明原件(加盖公章);如果经办人是律师,则还需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2)丢失票据的复印件,如有粘单,粘单的复印件也要提供;
(3)公示催告申请书;
(4)失票人与最近的上一手之间票据流转的基础法律关系证明(如买卖合同);
(5)如票据有背书人,所有背书人的书面说明;
(6)出票行或付款行出具的挂失止付通知书(有的法院要求,可去出票行或者付款行直接办理)。
2、受理后法院向付款行和出票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
3、失票人缴费,法院办理公告事宜,在报刊上公告,公告期为60日。
4、如公告期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则法院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由利害关系人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基层法院起诉。
5、如公告期满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则失票人向法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进入除权阶段。
6、如接收除权判决申请书后,法院合议庭无异议,则作出除权判决书,宣告票据无效。
7、失票人按照除权判决书上规定的日期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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