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由实际承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理由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与材料供应商或机具出租人直接发生买卖或租赁合同关系的就是实际承包人,故权利人应向工程的实际承包人追索款项。
一、认定转包需符合两个要件
1、独立法人
首先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如前文所述所谓转包是承包人将其承包建设工程直接或变相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转承包人对于转包人来说必须是第三人而不能是转包人的分公司或内部机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给其分公司或内部机构的行为,属于承包人的内部分工即经营策略的范畴。
2、第三人
其次承包人必须将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给第三人。承包人必须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直接或变相转让给第三人才构成转包,而不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某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分部分项或某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构成分包或非法分包而不是转包。
转包的法律特征
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指发包人或总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下同)。转包后,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全部的建设工程均由转承包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3、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转包后,在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同时,转包人也应按照原合同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
二、工程合同赔偿的索赔程序是怎样的?
(一)索赔工作首先是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意向通知要简明扼要地说明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单事实情况描述;
2、索赔事件的发展动态;
3、索赔依据和理由;
4、索赔事件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三)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索赔要求进行审核和质疑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1、索赔事件是属于业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还是第三方的责任;
2、事实和合同的依据是否充分;
3、承包商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4、是否需要补充证据;
5、索赔计算是否正确、合理。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条款,对承包人提出索赔的处理程序如下: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办理。
(四)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如下: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三、建筑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建筑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的,承包方的是要保证工程质量等责任,施工方的违约责任有可能是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工程未经验收等等。
施工合同承包方(乙方)的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的违约责任
1.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2.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5.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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