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标行政诉讼立案实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1:51:18 215 人看过

一、商标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及管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41条第4项规定:对于行政的终局决定,以及(在符合国内法对有关案件重要性的司法管辖规定的前提下)至少对案件是非的初审司法判决中的法律问题,诉讼当事人应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

《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第二条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二条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TRIPs协议》奠定了商标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基础。不服商标授权确认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属于专属管辖。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11月6日成立)设立之前,凡不服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2014年11月6日之后,专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常见的商标行政诉讼案件

商标行政诉讼

常见类型商标驳回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不服提起的商标行政诉讼。

商标异议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作出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不服提起的商标行政诉讼。

商标争议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由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请求。对裁定不服,提起的商标行政诉讼。

商标权无效宣告复审: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后,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后仍不服,提起的商标行政诉讼。

商标撤销复审对商标局作出的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决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对决定仍不服提起的商标行政诉讼。

三、涉外商标行政诉讼立案的特点

1、涉外商标行政诉讼中的预立案

在上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的时间均为收到行政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30天。通常国内商标诉讼案在立案时,需要一次性向立案庭提交以下文件:

(1)被诉行政裁决文书原件及送达证明(如:信封原件);

(2)行政起诉状(份数同当事人人数);

(3)诉讼主体及委托代理手续;

(4)原告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材料(授权委托书、推荐函、所函);

(6)第三人的身份证明(如: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7)证据目录及对应证据(份数同当事人人数)。

但是在涉外商标行政诉讼,最花费时间的是需要对原告身份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告主体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并且需要经法院承认的中国翻译公司翻译并盖章后才能正式登记立案。

为了充分保障涉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制定了《行政案件起诉预登记办理指南》(试行),该指南中规定了准许涉外或港澳台当事人预登记立案,由于此类当事人的主体资质证明材料在准备上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在除主体资质证明材料外的其他诉讼材料应当和中国大陆当事人一样在起诉期限之内提交。在预登记办理完毕后(诉讼期限之前办理),申请人应当自预登记办理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补充提交其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般为经公证认证的公司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三份文件均需翻译并盖章)。

办理涉外商标行政诉讼的预立案仅需要提交:

(1)被诉行政裁决文书原件及送达证明(如:信封原件);

(2)行政起诉状(1份原件);

(3)初步委托代理手续;

—未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材料(可以是复印件、传真件);

—律师证复印件、所函;

(4)第三人的身份证明(如: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如无可以不提交,立案后由法院公告送达。目前实践中的做法是由原告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办理预立案时,立案庭需要原告填写如下所示的立案接待登记表,并在下图标注的位置上写明公证认证文件必须在特定时间提交,否则视为未提出诉讼。

对于行政诉讼的起诉状,笔者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国内行政诉讼来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起诉状应由其签字或捺印;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当加盖公章。对于涉外行政诉讼来说,如果原告(涉外当事人)对起诉状进行签字或盖章,该起诉状就属于域外形成的诉讼材料必须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代理实践中,为了尽量简化或方便涉外当事人,通常由诉讼代理人对起诉状进行签字,如此操作则需要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注明有权代为起诉的权限。

2、商标行政诉讼中的邮寄立案

商标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还可以通过邮寄起诉状的方式来立案。国内当事人邮寄立案时仍需要一次性提交符合立案要求的材料(如以上所述)。立案庭收到立案材料后会电话通知诉讼代理人到立案庭办理缴费或补齐材料等手续(仍需要到立案庭办理)。

涉外当事人可在诉讼期限届满之前邮寄预立案的材料,立案庭收到材料后会电话通知诉讼代理人在一周或二周内到立案庭办理正式预立案的手续。涉外当事人的主体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材料补交时间则从办理正式预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补交,这样无形中也就延长了公证、认证材料的补交时间。

四、涉外商标行政诉讼的注意事项

1、所有经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2、办理预立案或正式立案可以转委托北京的律师办理(对于外地律所而言),授权委托书中需要明确有转委托权限。

3、原告如是日本企业,其诉讼委托书上需要盖正方形的公司印章。其法定代表人和现在事项证明书(公司注册证明)可以提交官方发行的文件,并办理公证认证。欧美企业仅需要有权代表公司的负责人签字。

4、公证认证文件翻译需要找以下八家翻译公司翻译并盖章: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北京市外文翻译服务公司、北京信达雅翻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纪行外文翻译有限公司、北京百嘉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双雄对外服务公司、北京思必锐翻译有限责任公司、英华博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仅对涉外商标行政诉讼案立案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介绍,由于受限于本文篇幅以及笔者的自身经验,仍有一些具体操作本文没有展开讨论,读者如果对商标行政诉讼立案有任何疑问,也欢迎随时与笔者进行沟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9日 20: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标相关文章
  • 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涉外行政诉讼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外,还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性,仅仅表现在诉讼当事人具有涉外性的因素,比较单一。而涉外民事诉讼的涉外性则表现为多样性,包括当事人的涉外、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有关的法律事实至少有一项发生在国外,或者民事诉讼的标的物在国外。(2)涉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中,只有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是外国人,至于被告具有特定性,只能是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外国人,有时甚至所有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3)涉外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争议,必须是发
    2023-07-29
    409人看过
  • 涉外行政诉讼的审判与执行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在我国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1、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具体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或诉讼标的物、或产生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如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该国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在这个原则中,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这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则。2、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目前,大部分实行属地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也开始以属人原则作为补充:凡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本国人,其中一方居
    2023-07-20
    220人看过
  • 涉外行政诉讼的相关内容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在我国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涉外行政诉讼属于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它的特征有:1、主体的涉外性。诉讼具有涉外因素是涉外诉讼区别于一般诉讼的关键之处。涉外行政诉讼自然也不例外,但涉外行政诉讼所表现出的涉外性仅为主体的涉外性。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有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才能形成涉外行政诉讼。所以,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性仅表现在主体的涉外性,而主体的涉外性专指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国籍不明人以及外国企业、外国组织等。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是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和组
    2023-06-13
    260人看过
  • 颜色组合商标行政诉讼案例
    首例组合颜色案例为-凯普曼有限公司在我国首例关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商标行政案。据报道--凯普曼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系世界上最著名的锯条制销商,其申请商标即是该公司首创的涂抹在整个锯条商品上的“桔红和蓝色”组合,并非锯条商品的通用颜色。在窄窄的锯条上,不可能有其他商标比将整个锯条涂抹上特定颜色更有显著性。因此,该公司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曼公司申请的商标系由两种不同颜色构成的颜色组合商标,其颜色组合的表现形式过于简单,普通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因此,该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该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n(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n(二
    2012-05-14
    101人看过
  • “K”图形引发商标行政诉讼案
    近日,浙江英博浙东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英博)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据了解,浙江英博目前拥有6件“K”、“双K”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中第1284581号“K”图形商标于1999年6月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而深圳金威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威)拥有第3762027号“金威啤酒KINGWAY及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于200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深圳金威于2001年7月将第3762027号商标中的图形“K”单独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02年10月,浙江英博以深圳金威的“K”图形商标与其“K”图形系列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对其提出异议。商标局此后裁定深圳金威的“K”图形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不过,在随后的异议复审中,商评委认为双
    2023-06-08
    126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对涉外行政诉讼期限有特殊规定吗?
    一、行政诉讼法对涉外行政诉讼期限有特殊规定吗行政诉讼法对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限是不存在特殊规定的,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限应当适用一般行政诉讼,不存在额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对涉外行政诉讼是没有特殊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涉外行政诉讼也必须适用于一般行政诉讼,不会因涉外行政诉讼而存在不同。行政诉讼法对一般行政诉讼在期限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在审理涉外行政诉讼时,也必须按照一般行政诉讼的期限进行处理,但是,其他的法律对涉外行政诉讼存在额外规定的,还是必须适用额外的规定。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
    2023-06-15
    306人看过
  • 论涉外行政诉讼的显要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摘要】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而且该条第5款明确要求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我国政府也做出了郑重承诺,《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67条规定: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情况下,通过修订其现行国内法和制订新法律,以有效的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这意味着我国是通过转化的方式履行WTO法定义务。参照各规定及其他WTO成员方的做法,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法,而只能适用转化过的国内法。[14]《中国入世议定书》第2条(A)项、《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66段、第67段、第78段就郑重承诺:中国应一视同仁、公平合理、有效统一全面地履行《WTO协定》规定的国际义务,即使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法令在时限内没有出台,中国政府仍将履行其在《WTO协定》与《议定书》中的义务。[15]其他规定或者可能规定国
    2023-06-06
    495人看过
  • 商品房行政诉讼立案后如何收费
    收费标准如下: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内者,每次收取50元服务费用;若交易金额超出1万元但未达10万元人民币,则按照2.5%的比例收取费用;如交易金额超过10万元但不满20万元人民币,将按照2%的比例收费;以此类推。此外,还需额外支付案件受理费用以及潜在诉讼所需的其他相关费用,例如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2024-05-02
    408人看过
  • 行政诉讼裁定不予立案的标准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类案件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诉讼不受理怎么办法院不予立案,应该为你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你依据法院的裁定书再到中级法院上诉,要求立案,法院会解决的。该解决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
    2023-02-20
    388人看过
  • 行政诉讼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
    一、行政诉讼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针对行政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主要依据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隐匿、毁灭或伪造证据,并且这些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而言,伪造证据罪并非指所有伪造证据的行为都会受到刑事追究,而是要求这些行为对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准确性造成了显著影响,或是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一旦行为人的伪造证据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即符合了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二、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其在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或角色,均有可能成为伪造证据罪的主体;2.犯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即伪造证据的行为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隐匿
    2024-07-20
    473人看过
  • 涉外婚姻案例实务分析
    法律综合知识
    案例一女刘某诉美籍华人李某离婚。当时,男方在美国工作并居住。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也不回国协助办理。也不委托代理人。我们向女方指出此案将耗时很长,可能在一年之后才能能开庭。后来,事实也正是如此发生上演。分析:若在国外对方不能及配合,既不应诉,也不委托代理人,按湖南省的司法实践,又不知对方的具体住处时,通过邮寄送达将无法无法实现。此时的公告送达,送达期是六个月。在别的地区,有通过电子邮件进行送达的实践偿试。当然,整个过程是要通过公证完成的。这在目前这个时代,可谓与时俱进,便民的。但是,在湖南省的司法实践上,法官不愿采取这个方式。我们推测一是他们工作任务重,所以不想节外生枝。二是身处湖南省,观念相对落后,也不愿惹动他们自己料不定或不了解的事情。湖南法官在此方面的创新性,是低于外地法官的。比如北京、上海。案例二男蔡某和女季某,出国,在加拿大结婚。后移到美国,男方加入美国国籍。双方又回到中国工
    2012-05-17
    146人看过
  • 涉外行政诉讼的主要表现特征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均不属于外国组织。涉外行政诉讼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受理并经过审理作出的行政案件;二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根据条约或者协定,以裁定的方式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并予以执行的行政案件。涉外行政诉讼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主要表现在:1.主体的涉外性。由于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以只有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才能形成涉外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不属于涉外行政诉讼,只是考虑到这三个地方的特殊性,在行政诉讼中具体问
    2023-06-06
    488人看过
  • 涉外行政诉讼有哪些规定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诉讼的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准则和精神。既包括行政诉讼的通用原则,又包括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这里着重学习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一)同等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具体是指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涉外行政诉讼时,可以享有与我国公民和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所享有的同样的诉讼权利,同时,应当承担与我国公民和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所应当承担的同样的诉讼义务。这个原则充分体现了外国人与我国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不能任意地增设或限制外国当事人诉讼权利,也不能任意地加重或减轻外国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而是应当将外国当事人与我国的当事人一视同仁。涉外行政诉讼的同等原则,只适用于诉讼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同等,不适用于实体
    2023-05-01
    56人看过
  • 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是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管辖的,证据确凿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批准逮捕后的结果有什么批准逮捕后有两种结果: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认定证据确凿,嫌疑人确实构成犯罪的,会依法提起公诉,由法院进行审判;如果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应当释放嫌疑人。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是指什么意思移送审查起诉是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决定是否起诉。在立案后首先是有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的,在掌握了证据和材料后是会将案件和证据移交至当地的检察院,检察院在接收了案件后也是会对案件进行重新的调查,然后结合双方的证据会决定是否进行起诉的。审查起诉的条件是:1、犯罪事实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审查案件终结,具备
    2023-06-24
    316人看过
换一批
#商标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标
    词条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商标
    相关咨询
    • 什么是涉外行政诉讼,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是什么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5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作为当事人一方在我国进行的行政诉讼。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它要求在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方面给予本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或组织不低于本国公民或组织享有的待遇。即在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享有和承担与我国公民、组织在行政诉讼中同样内容、范围与性质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能因其外国人身份而增设权利或减少义务,也不能因此而限制权利或增加义务
    • 对于涉外行政诉讼,实行对等原则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11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发展进程和我国加入wto的步伐加快,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是否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各国做法不一。对此类行政诉讼,如机械地坚持诉讼成本国家承担,则可能有损我国主权与经济利益。因而从主权平等的原则出发,在实行行政诉讼成本国家承担的同时引入对等原则,这样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避免了国家经济利益的损失。在实行对等原则中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诉讼成本的核定;二
    • 涉外商标行政诉讼起诉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07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涉及商标的行政诉讼如何进行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30
      商标行政诉讼: 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诉讼,或者对初审公告,或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的自己的在先权利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诉讼 驳回复审,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撤三
    • 涉外离婚诉讼如何立案?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12
      涉外离婚诉讼立案,主要牵涉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由于境外一方不能亲自到国内办理立案手续,需要在所在国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其二,由于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证据材料形成于境外,需要在所在国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一般来说,境外一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中国境内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为办理离婚案件,按相关格式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并附上婚姻意见书即可不必亲自到中国参与离婚诉讼。而对于形成于境外的法律文件,如结婚证,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