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税局日前通报了2013年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件情况,并对案件手段和犯罪特点加以剖析,总结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采用的手段和特点。
2013年,广西国税局与公安机关合作,查办了一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主要包括来宾“7·3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钦州市灵山县朗生药业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玉林市容县“7·1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桂林市“10·1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南宁市系列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和防城港鲁桂纺织有限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等案件。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办理上述案件,共对59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司法强制措施。其中,逮捕27人,刑拘25人,取保候审7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4万份,金额24.9亿元,税额4.23亿元,价税合计29.13亿元。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6.92万份,金额7.51亿元,税额0.98亿元。
广西国税局分析,犯罪嫌疑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采用四种手段:
一是“借壳”虚开。例如,不法分子在乡镇等较偏僻的地区租借经营不良企业的厂房或民房,成立若干个药业或药材公司,以收购加工中药材之名,购置一些简单的加工设备和少量中药材作为“道具”,从税务机关套取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款,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开票“手续费”。
二是“买壳”虚开。一些不法分子用少量的资金“盘下”经营不善企业作为操作平台,在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采用“异地报关、两头在外”的出口模式,通过“配货、配单、配票”的办法,将他人的出口业务虚构为自己的出口业务,以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三是“冒壳”虚开。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购买货物但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的“开票额”,虚构进货业务,或采用“票货分离”方式,从销货企业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利。
四是“造壳”虚开。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民间借贷资金注册虚假公司或空壳公司,将生产设备出租给其他个人,由承租人自行承接受托加工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涉案企业将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虚构为自己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骗取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从税务机关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在异地设立或参股经营的企业虚开,然后通过异地关联企业“配货、配票、配资金”,操作虚假“出口”业务以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广西国税局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作案手段隐蔽性强,具有较大欺骗性。
二是团伙作案,具有较强专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案件,涉及开票方、受票方和中间人等配合作案,呈现团伙作案的特征。通常,主管税务机关会将税负率低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行业税负率的企业作为重点关注对象。犯罪嫌疑人团伙针对这一管理特点,人为调控税负率,使其保持在预警值之上,以逃避主管税务机关的监控和检查。同时,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往往是“顶额”开具收购发票,如千元版收购发票开具的金额通常达到9500元以上。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企业均不按规定设立原材料和半成品、产成品明细账,以掩盖其取得进项发票的货物品名、品种、规格与其生产、销售货物不匹配的问题,同时采购配置简单加工设备和少量原材料、包装物作为道具,以应对税收管理员的核查。
三是跨区域作案,具有较大流动性。犯罪嫌疑人通过快速注册成立多家公司,或者收购已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等手段,控制多家公司,大量套取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牟利。虚开行为通常持续一年左右。当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察觉,将要对其开展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时,犯罪嫌疑人会立即注销公司,换个地方又以同样手法重新注册开办新公司,继续作案。
四是涉案企业多为“招商引资”企业,具有较强关联性。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大了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让一些不法分子“嗅”到了发财的机会。从近期查处的案件来看,涉案企业大多是从外省招商引资引进来的企业。涉案企业之间有较强的关联性,有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人员交叉任职,有的是近亲属或家族关系,或者同乡好友,他们互相勾结,合谋作案,非法牟利,案发后容易串供形成攻守同盟。
-
哪些情形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30人看过
-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15人看过
-
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定性为虚开?
468人看过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犯虚开专用发票罪吗
479人看过
-
代他人实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不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39人看过
-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标准
400人看过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更多>
-
虚开增值税发票属于偷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主体是谁新疆在线咨询 2023-03-0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即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进项税款是否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
-
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哪些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0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解释为什么叫虚开增值税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03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
-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13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个是购买方,一个是开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