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工伤待遇时退休怎么办
按照工伤发生时计算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主体。
1、参加了工伤保险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支付义务人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权利人则是工伤职工。在很多地方,该待遇由用人单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后发放给工伤职工。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类似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代理人(代理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领取后没有发放给待遇,或者“卷款潜逃”,那只是用人单位违背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与工伤职工并无关联,工伤职工仍可以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此项待遇。在仍由用人单位“转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地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给用人单位,并督促其尽快转发给工伤职工。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实行直接发放。
2、因退休终止劳动关系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退休人员在政策上不存在再就业问题,其生活已获得保障,且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工伤人员不能享受此项待遇。
3、已退休工伤人员的工伤治疗待遇处理
同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的情形下发生的,因退休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能主张该项待遇。
从理论上来说,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治疗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老工伤政策,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治疗费用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人员是否退休不应影响工伤保险基金的此项责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仲裁工伤待遇时退休怎么办?就是说在仲裁之前,该职工还是在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的,所以发生了工伤,但是到工伤的劳动仲裁之后退休了,这种情况,工伤待遇该职工还是享受的,工伤人员只要发生工伤就是会享受工伤待遇的,无论是否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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