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解除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7 08:15:22 366 人看过

仓储合同解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依法成立仓储合同;

2、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者经过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9、合同应订明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三、签订仓储合同要注意什么

1、保管人的资格;

2、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3、仓储物是否违法;

4、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5、仓储物的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时间及运输;

6、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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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7日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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