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特殊情况下的解除收养关系,否则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同亲生子女相同。
收养是目前唯一一种能断绝亲生父母子女法定权利义务的方式,与养父母形成收养关系,就意味着与亲生父母及相关亲属的关系的结束,不再与亲生父母及相关亲属之间有法定继承权。
四,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
因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实践中真正能继承兄弟姐妹财产的情况很少。在此只做简单说明。
除父母完全相同的兄弟姐妹以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也是有法定继承权的。
五,丧偶儿媳、女婿也可能有继承权。
子女如果在父母在世时先去世,儿媳和女婿原本是对配偶的父母无赡养义务的,当然也不享有对配偶父母的财产的继承权。
但是如果在配偶去世后,儿媳和女婿对配偶的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在法定继承时,丧偶的儿媳、女婿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丧偶的儿媳、女婿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影响其子女原本就有的代位继承权。关于代位继承的问题,将另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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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是指,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没有立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按照一定的顺序开展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必须遵循法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规则等原则。...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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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主体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7第一是配偶第二是女儿儿子,没有区别,平等第三是父母,没有区别,平等第一继承人,如果有遗书的话,就是遗书的内容所述!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前者指依法的当然继承人,后者指被继承人所指定的继承人。各国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中国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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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特殊情况下的法定继承人宁夏在线咨询 2021-01-20因夫妻离婚、再婚、子女去世、收养子女等原因产生的继承主体是比较特殊的法定继承人,常引起人们的一些误解,现单独说明如下: 一、夫妻离婚对于亲生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不产生根本影响。 夫妻离婚,不管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子女与另一方的关系仍是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互相仍有赡养、抚养义务和法定继承权。即使离异后子女改姓甚至双方不怎么来往,也不能从法律上改变这种法定的权利义务。 二、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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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的法定继承情况有哪些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18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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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有什么特殊情况重庆在线咨询 2023-03-13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