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占地企业拆迁赔偿标准:1、对于企业因为拆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适当补偿预期的经营费用;2、企业地上物的损失,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3、因为拆迁造成的搬迁费用,物资的运输费等;4、对企业因为拆迁造成的员工解聘安置费用的补偿;5、对积极拆迁的企业的奖励费用。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建设用地
1.用途转变的审批
建设用地的来源,尽可能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如果国有的土地或依法收回国有的土地满足不了国家建设需要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面临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问题,所以首先应办理用途转用的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所有权的转移。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由于上述原因征收土地后,农民就将失去集体所有的土地,就牵扯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问题。
3.临时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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