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与股权抵押的定义及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0 21:33:08 143 人看过

股权抵押与股权质押的区别: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股权质押的风险有多大?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

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

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期生效)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根据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

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股权质押,一个重要的变现途径是股权回购——那些有更强意愿来控制公司并有能力在取得控制权后发挥公司优势的机构。但债权想退出的原因如果是行业政策或者市场不好,回购方也会重新考虑回购意愿。因此股权质押方式常常因为政府贴息政策口径的需要,银行资本占用和准入方式的需要而产生,核心控制风险的措施还是及时关注企业的现金流情况、上下游客户关系和市场大势情况吧。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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