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所属人员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0:00:47 445 人看过

在附属于建设的情况下,有两种性质和内容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附属于建设的法律关系,另一种是建设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有关合同分别处理。

2。实际建造人主要是指在分包合同或非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往往与分包商、非法分包商签订合同,是分包或非法分包的相对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建造人对分包商和非法分包商的索赔。这是毫无疑问的。3。借用资质(所属)是指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借用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行为,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非法手段,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包工程,包括参加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的实际建造人以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俗称联营)名义承揽建筑工程:,合伙企业或者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资质等级高;

(3)无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以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四)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通过其他非法手段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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