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具备以下特征:
1、好意同乘的双方是机动车运行人与乘车人;
2、运行人、搭乘人各为自己的目的;
3、顺路搭车;
4、无偿搭乘;
5、经运行人同意,包括邀请和允诺。
一、好意同乘出现事故而造成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好意同乘如何进行认定
1、目的方面。就目的而言,保有人有自己的目的,搭乘人也有自己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两者的目的是不同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为了相同目的而同乘的情况,如双方结伴旅游、履行共同事务等。目的相同不影响好意同乘的成立。
2、费用方面。善意同乘是无偿的,但不是所有的无偿搭乘都属于善意同乘。下面两种无偿情形不属于善意同乘:一是无偿乘坐正在从事营运的车辆;二是无偿乘坐专门迎送的车辆,如专门迎送顾客、专门接送学生的车辆。
3、专程运送问题。善意同乘一般是顺路搭乘,机动车的车主、实际支配人或驾驶人应乘坐人的要求无偿专程运送的,行驶的目的只有一个,机动车是为了乘坐人的目的而运行,不构成好意同乘。
三、善意同乘的定性
善意同乘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情谊行为,而不是一种法律行为。何为情谊行为,梅迪库斯认为情谊行为是一种“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因此他们不能依法产生后果”的行为
。台湾学者把它译为“好意施惠关系”或者“施惠关系”
。因为语言和理解角度的差异,所以其翻译过来的中文不尽相同。但其本质特征是相同的:
第一、情谊行为是一种无偿的、含有情谊性质的行为;
第二、情谊行为的当事人并无希望该行为发生法律上的后果并受其法律上拘束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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