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犯罪案件何时能够正式开庭
刑事案件的开庭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开庭的时间由法院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刑事案件开庭的基本流程
刑事案件开庭的基本流程如下: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询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其实在不同的诉讼类型中,涉及到的流程都是不一样的。一般刑事案件一审都是会开庭审理的,但到了二审之后则就有可能是书面审理了。
三、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如何
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是:客观上存在犯罪事实,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犯罪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属于立案机关的管辖范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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