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与婚姻终止的区别
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也称婚姻关系的解除,即在法律上终止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婚姻终止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婚姻因配偶死亡的终止;二是因离婚的法律行为的终止。也就是说,离婚是婚姻终止的一种情形。
综上所述,婚姻终止的情形包括离婚和配偶一方死亡两种,因此离婚属于婚姻终止的情形之一。
二、因配偶死亡的婚姻终止有哪些情形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我国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
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宣告失踪而终止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
婚姻关系因主体一方死亡,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终止或消灭。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综合体,夫妻关系则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以配偶双方的生命存在为前提。但是在实践中,死亡有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之别。自然死亡是配偶一方或双方确定的实际死亡,这时,无论法律是否明文规定,其婚姻自然终止。而宣告死亡,则是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做出其死亡宣告的推定性死亡。它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三、不得离婚的情形
(一)女子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下列情形的除外:1、女方提出离婚;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离婚请求的(例如,矛盾尖锐到会危及乙方或者孩子人身安全的地步;再例如,女方怀孕、分娩、流产的孩子系与他人通奸所致)。
(二)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的重大过错主要包括:1、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恶习等屡教不改的。
(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四)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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