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
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
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由于地役权的功能在于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需要,因此若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了,那么地役权应当归于消灭。
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其理由与上述情形相同。
4、抛弃。地役权作为财产权利,因此地役权人是可以放弃其地役权的,地役权人若放弃其地役权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如果地役权设有期限的,那么期届满的地役权归于消灭;设定地役权的合同若附有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6、土地被征收。
7、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地役权转让规定和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转让规定有: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所以,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拥有地役权的人不能自己保留这个地役权,也不能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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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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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消灭的原因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10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 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由于地役权的功能在于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需要,因此若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了,那么地役权应当归于消灭。 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其理由与上述情形相同。 4、抛弃。地役权作为财产权利,因此地役权人是可以放弃其地役权的,地役权人若放弃其地役权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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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海南在线咨询 2023-07-26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 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 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由于地役权的功能在于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需要,因此若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了,那么地役权应当归于消灭。 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其理由与上述情形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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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消灭的条件及原因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15一、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或者说条件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