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工作重中之重是抓大项目落地,各区(市)、各部门和15个攻势专班、13条产业链专班都要从各自工作层面出发,谋划大项目,创意大项目,招引大项目,建立市级重点项目储备库。市发展改革委要落实重点项目动态调整要求,主动对接各区(市),紧盯新洽谈的各类大项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加快推进,协调召开重点项目集中开工仪式大会,营造项目推进氛围,掀起新一轮“项目落地年”的高潮。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组织实施了一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有力地拉动了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有效改善了城市基础设施,完善了城市功能,带动了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调控
1、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并列入市政府工作目标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基础产业项目、商贸旅游项目等。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国债资金,上级财政专项拨款,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由政府负责还贷或以财政贴息方式取得的投资性借款等。
2、市政府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按“部门申报,发展计划、财政会审,政府审定”的程序进行。
政府有关部门于上年度10月向市政府提出系统内本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包括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以及申请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计划。
市发展计划、财政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的总体要求,对部门提出的年度建设项目及用款申请进行初审,并于1月31日前提出年度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计划的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市政府通过政府常务会议确定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并下达项目申报部门和市发展计划、财政部门执行。
3、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后,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不得随意变更已审批确定的内容、规模和标准。初步设计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准规模10%,或建筑面积超过10%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超概算的,增加的资金一律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并按计划外工程进行处罚。
4、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项目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违反工程建设程序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二、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5、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供等投资实施过程,必须由建设单位根据招投标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不得行政指定。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形式的,根据建设项目类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报政府批准。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专章,就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作具体说明。项目审批部门提出核准和不予核准的意见。
6、招标活动应在有形建设市场内进行,体现公开、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并严格按《招投标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3、4、5、9、12号以及建设部89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7、建设单位要对材料设备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行比价采购。
8、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进驻施工现场,严格按工程建设监理程序进行监理。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项,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9、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决算管理
10、建设单位应按建设程序和管理的要求,在完成初步设计后,编制工程概算,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征地及拆迁补偿费、其他各项费用。概算编制完成后报分管市长审定,以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11、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对建筑安装工程进行招投标,并组织编制标的、审核标底。具体编制、审核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办理。
12、工程设计变更(部分技术变更除外)以及招标文件以外的工程项目,要按有关规规定履行报批,经批准后编制工程预算。
13、工程竣工办理验收后,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向施工监理报送工程决算,监理审核后报财政审计部门,对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查,或委托有资质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然后再由建设单位将财政部门或中介机构的审查意见报分管市长审定,以此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确定工程建设成本的依据。
四、加强建设项目财务资金管理
14、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项目单独设帐并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施工进度,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按时编报会计报表,做好财务收支分析。
15、建设单位应在市内的商业银行开设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对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建设资金只能在这个帐户存储使用。财政部门要将财政性建设资金直接拨至专户,实行建设资金的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16、财政部门要严格按工程进度、项目概预算、配套资金到位比例拨付财政资金。项目建设单位申拨财政性建设资金时必须提供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工程概预算、招投标资料和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主要设备订货合同。
17、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暂停拨付财政性建设资金。
(1)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
(2)超概算又不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手续的;
(3)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
(4)擅自改变项目设计,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5)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8、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政府确定的财政性资金计划,认真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并及时筹措到位,确保项目资金不留缺口。
19、建设单位必须强化工程支出管理,对支出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万元的,要报分管市长审批。各类财政性建设资金均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调度,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用于项目建设。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器材采购、征地及拆迁补偿、其他费用等四大类支出。支出管理总的要求是按预算、按进度、按合同、按程序拨款。
(1)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以工程合同为基础,项目监理机构的签证为依据。工程经批准开始施工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施工图预算的30%,工程建设过程中,按工程实施进度和监理质量分期拨付资金,但工程竣工决算前,资金拨付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图预算的50%.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以财政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查并经分管市长审定的工程造价为最终造价,按第二年付20%,第三年付30%的比例支付建筑安装工程款。
(2)设备器材采购。工程所需的大宗设备器材,由建设单位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政府采购,或委托市招标投标办公室进行招投标。建设单位依据签订的合同、协议,并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3)征地及拆迁补偿。凡是涉及征地和拆迁补偿的项目,建设单位都要对实地丈量工作和补偿标准等实施监督,可委托中介机构具体办理。征地及拆迁补偿的有关资料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市长审定后,方可办理支出。
(4)其他费用支出。包括:规划、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标底编制、审核费等,由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对实际费用进行审核后支付。为严格控制建设工程的最终造价,对工程预、决算审查费由财政部门从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中按实直接支付。
21、建设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的各项开支标准,努力降低成本,防止铺张浪费、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变相搞概预算外工程以及挪用和变相挪用建设资金。
五、加强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
22、市发展计划部门要对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审查监督检查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在建项目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和工程进展情况。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报建、招投标和建设许可证管理;对工程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顿,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23、市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资金及建设单位财务的管理,指导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审查工程建设的各项开支使用标准,防止铺张浪费;按项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督促配套资金的到位。在资金拨付过程中,要严格防止人为地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一步完善重点投资建设项目财政监管员制度,对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管。
24、市审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加强审计。要将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作为年度审计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25、市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领域内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二年七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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