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部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0:45:43 175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部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我司于2000年7月11日印发了《关于贯彻部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公运管[2000]128号),明确了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评定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为保证企业资质评审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事项再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道路客运企业资产的认定

1.道路客运企业投资其他企业(包括境内境外)的资产及相应比例的营业收入,可计入原企业净资产总额和总营业收入,其中属客运资产和客运营业收入的,还可计入原企业客运净资产和客运营业收入。

2.客货兼营道路运输企业的汽车修理厂(车间)、加油站等共用设施的资产,可以按营运客车数在营运客货车辆总数中所占的比例计入客运净资产。

3.道路客运企业从事出租汽车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资产及营业收入,可计入企业净资产总额和客运净资产及企业总营收和客运收入,但车辆数不计人企业营运客车总数。

二、关于道路客运企业自有营运客车数量的认定

道路客运企业营运客车总数已达到相应资质要求,且高级客车数也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时,其高级客车数的不足部分,可以将营运客车中30座及以上的中级客车按每3辆折合1辆的比例换算成高级客车,已换算为高级客车的中级客车数不再计入企业营运客车总数,并应在填报《营运客车(15座以上)分类明细表》时加以说明。

三、关于分公司、子公司及合资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的认定

1.道路客运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可按母体企业评定的经营资质从事经营,并参加母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

2.合资客运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和国内合资)的经营资质,可根据投资参股的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综合评定。同一经营资质等级的参股客运企业投资额之和达到总投资的51%以上的合资客运企业,可以根据参股客运企业资质评定经营资质。

3.不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松散型客运联合体和客运服务组织,不得参加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

四、关于客运线路分类中有关问题的认定

1.直辖市市区和所辖地级市,一律视为地区,所辖其他区、县一律视为县。

2.客运线路总里程中高速公路里程达到65%及以上的一律视为高速公路线路,按甲种一类线路对待。

五、其它问题

1.在资质评审过程中,评审主管部门或评审委员会对企业提供的资料不全、不符合填报要求或有疑问时,应通知道路客运企业按要求补齐、重新填报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各项条件已达到二级企业标准,但不具备至少自有一个一级或两个二级汽车客运站的企业,在其企业净资产、客运净资产和自有营运客车数量三项指标均为二级企业标准两倍以上,且有与本企业生产需要相适应的停车场地的,可视为该企业汽车客运站指标已达到二级企业标准的要求,但应在填报《企业自有或建立长期合同关系汽车客运站情况表》时加以说明。

3.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大中型道路客运企业通过收购、股份制等方式吸引个体运输户和小型客运企业入股,扩大企业规模。道路运政机构对此要提供方便,尽快为他们办理车辆过户、更新及企业注册等有关手续。

六、交通部评审一、二级道路客运企业的工作程序

1.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在2001年8月31日前,将经省级道路客运资质等级评审委员会通过的申报一、二级资质等级的企业名单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我司(运管处)。

2.我司拟委托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或其他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填报要求的,应通知其补齐或重新填报。

3.委托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或其他中介机构组织由我司随机抽取的评委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一、二级企业资质的评审意见,并将评审结果报我司。

4.我司对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或其他中介机构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在《中国交通报》上将审核合格的企业名单公示征求意见。

5.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没有异议的将以部文批复;对公示有异议的,我司将组织核查。

七、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和准确,并结合今后货运、维修企业资质等级的评审,部成立道路运输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要求推荐(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一)。每次评审时,随机抽出9人或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的条件

1.客运、货运经营管理方面的专家

(1)所学专业:运输管理工程、工商管理、经济管理及其它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

(2)担任地级运政管理机构副处长以上职务或相当于二级道路客运企业副总经理以上职务三年以上。

2.车辆维修经营管理方面的专家

(1)所学专业:汽车制造或运用专业,具有高级职称;

(1)担任—级汽车修理厂厂长三年以上。

3.车辆技术(或安全管理)方面的专家

(1)所学专业:汽车制造或运用专业,具有高级职称;

(2)从事车辆技术或安全管理并担任技术或安全科(处)长(或总工程师)三年以上。

4.财务会计或统计方面的专家

(1)所学专业:会计或统计专业,具有高级职称;

(2)从事会计或统计工作并担任财务或统计科(处)长(或总会计师)三年以上。

离退休人员也可以推荐为评审委员,但不得超过本省(区、市)推荐名额的三分之一,且必须身体健康,能从事评审工作。所有评审委员参加部组织的企业资质评审,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评审委员推荐程序

(1)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上述条件和分配名额,确定推荐人选。由被推荐人如实填写推荐表(见附件二)并加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公章后,于2001年3月底以前报部公路司(运管处)。逾期不报或少报名额的视为自动放弃。

(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推荐的评审委员经我司审查同意后,由我司发给聘书,并列入评审委员专家库。

(3)评审委员必须熟悉和掌握部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和公路司有关评审工作的规定,参加评审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不参加本省(区、市)企业资质评审工作。八、省级和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可参照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委员会组成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九、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名单,除—、二级企业名单以部文批复并在《中国交通报》上公告外,三级企业名单必须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四级企业必须由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拟文批复,并在同级地方报纸上公告。

十、为减少证书种类,简化工作程序,我司决定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内容合并,不再单独核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原定使用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相应改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录》。修改后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式样、内容及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附件:一、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表(略)

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委员推荐表(略)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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