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是做什么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23:50:08 490 人看过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案件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也被称为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重复杂,大量法律事务与专业、技术性强的非法律事务混合在一起,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及。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性质,但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是私法事务,不适合法院处理。此外,在破产过程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限的破产者,债权人会议不应扮演这个角色。因为如果他们之一是破产经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很难保证他们的行为完全公平合理。因此,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机构作为破产经理,这在破产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破产管理人的组成是什么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

,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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