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特征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18:02:15 116 人看过

一、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特征是什么?

知识产权是各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工商业标记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直接支配的权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这是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相比最大的特征,也正是因为这一特征,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法才具有了与一般的民事权利、民事法律所不同的特殊性。

2、除了人身权内容之外,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非物质性的财产。

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工商业标记;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商业信息。这些客体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非物质性,并且属于民法上广义的财产范畴,而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财产权利的最主要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的其他法律特征,都以此为根据,都是由这一特点派生出来的,知识产权法的各种制度设计也都与其保护对象的这一特点相联系。因此,这一特点是我们理解知识产权法的钥匙。

3、知识产权在性质上是对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一种支配权。不同于债权,后者属于请求权;不同于物权,后者不具有人身利益;不同于人身权,后者不具有财产利益。

4、知识产权具有可广泛传播性。作为一种信息,它一旦产生,就可以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广泛传播。这种传播不能以国界、语言等加以限制。特别是在各种传播媒介十分发达的今天,除信息所有人严格保密以外,一项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以传遍全世界,信息的“公共产品”特征越来越突显出来。而一项物质财产(即使是象空气、电、光等这样的无形财产)在同一时间只能存在于一个地方,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二个以上的地方。

5、知识产权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信息一旦公开,就会广泛传播,凡知悉该信息并具备相应条件者就町以对其进行使用。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可以同时在相同或不同的地方被许多人直接使用,而且这种使用不会给该信息本身造成损耗,有可能受到损害的只是权利人的利益。物质财产由于其特定性和唯一性,不可能同时被许多人直接使用,而且使用必然对其带来耗损,不管这种耗损是多么微不足道。

6、知识产权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由于信息的非物质性和由此带来的易于传播的特点,所有人不能像对物质财产那样通过占有加以控制,排斥他人的侵害,因此,对信息所有人的保护更多地须借助于法律赋予的独占权利。

7、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垄断性或独占性,即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人可以依法独占行使其知识产权,他人无权干涉。二是权利人依据有权排斥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而行使其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并不是绝对的。为了促进智力成果的广泛传播应用,推动整个国家、民族的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对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必要限制,如确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及强制许可等法律制度,不允许权利人损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8、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知识产权受地域的限制。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的范围内受到保护,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要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该国或该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得到授权。一般来讲,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相互独立的,除本国已经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知识产权。

9、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一种有时间限制的权利。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满,权利即自动终止。知识产权制度规定时间限制,旨在体现科学发展规律,鼓励创新,淘汰落后。我国专利法规定自申请日开始计算,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10年;商标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计算为10年,可以续展,次数不限;著作权规定公民作品著作权的有效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职务作品单位享有的著作权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是各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工商业标记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直接支配的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非物质性的智力成果,吴汉东先生称之为知识产品。它和物质财产的区别在于其非物质性。由于其非物质性以及由非物质性决定的可无限传播性永久存续性、可在相同或不同的地域内同时或先后被许多人利用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法特殊的调整方法和知识产权相对与一般民事权利所不同的特点。另一方面,由于信息和一般物质财产都属于财产,都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利用,都可以由控制者自己支配,也可以用于交换,因此,知识产权又具有物权的基本特征,所以,有学者称知识产权为“准物权”。我们既要看到知识产权与一般民事权利的区别,又要看到它与一般民事权利的相同之处,既要看到所有知识产权的共性又要看到不同知识产权的个性,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都不利于知识产权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而特征是具有无形、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这些特征让知识产权用了被侵犯的可能,所以需要进行立法进行相关的保护,以此来保障知识产权的拥有者的权利不会受到侵犯,就算是受到了侵犯的话也可以有申诉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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