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盗窃罪未遂的认定该怎么做
刑法第23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对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而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认定盗窃未遂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却以“情节严重”为其修正的构成要件,言外之意,若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而未遂的情况则不定罪处罚。比较两者适用的范围,《解释》当然地缩小了打击面。上海市在《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标,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或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未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可以定罪处罚。”并进一步明确了未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以2万元为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点。鉴于上述规定,认定盗窃行为系实行终了还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将直接影响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对是实施终了还是未实施终了的盗窃犯罪的认定往往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在认定盗窃未遂是否够罪时,不宜区分是否实行终了。因为未遂仅仅是犯罪构成中的一种形态,犯罪未得逞是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属于何种未遂不能与其主观恶性程度相对应,与被害人是否损失及损失程度也无必然的对应关系,是否实施终了的情况可以在量刑时加以适当区别。而且刑法已经规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即使统一既、未遂数额标准,在实际量刑上仍然可以达到区别对待的效果。
二、盗窃罪应该如何处罚?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盗窃罪的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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