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监会所说的市场操纵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21:41:26 113 人看过

近期,股市出现较大幅度下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也出现大幅下挫。就此,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7月2日晚间回应说,根据证券和期货交易所市场监察异动报告,证监会决定组织稽查执法力量对涉嫌市场操纵,特别是跨市场操纵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专项核查。对于符合立案标准的将立即立案稽查,严肃依法打击,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其中,中国证监会发言人提到了市场操纵犯罪行为指的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那么什么是操纵、期货市场罪?

【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规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构成要件分析】

1.犯罪客体

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正常的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也侵犯了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2.犯罪

本罪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3、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操纵市场的行为。对该明知的认定,除了以行业内的通行做法、市场环境、有无利害关系等方面进行考察外,主要的是要回归到《追诉标准(二)》所规定的比例成就问题上来。

4、犯罪的客观方面

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并且该行为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在情节严重的衡量问题上,除了适用《追诉标准(二)》规定的具体比例等8项规定内容之外,还要考预留这一兜底条款,目的是防范出现立法时无法预料的、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的新的操纵方法。察如下情节:行为人获取不正当利益巨大的;多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股票、期货价格暴涨暴跌,严重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秩序的;其他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等等。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表现行为有哪些?

《刑法》第182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方法应当与《证券法》等金融领域的专业法律法规相衔接,将其他方法解读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法,这样既利于司法处断,也能够体现出法律的整体协调性和部门法的相互衔接。

2007年,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指引》中明确规定了八类证券市场操纵行为,除了连续买卖(或称连续交易)、相对委托(或称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这三种已被《刑法》第182条明确的操纵方法外,还认定了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五种方法,并规定这五种方法属于《证券法》第77条第四款认定的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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