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18 08:42:03 155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1

受理

2

审查

2

决定

3

制证

3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伸妮

<!--

-->

5个工作日

1.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2.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伸妮

<!--

-->

当场受理

材料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颖

5个工作日

材料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颖

15个工作日

材料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伸妮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达处罚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伸妮

-->

1个工作日

将结果送达当事人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毕节市洪南路贵毕大道3号毕节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6号综合一窗口,乘坐公交3路、6路、7路、9路、14路等车到毕节市洪南农贸市场、洪南水果批发市场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科学技术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七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四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二)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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