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灭失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
灭失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
1.在下列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2)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4)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5)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6)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2.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因此,当宅基地被灭失的,宅基地上的所有权也当然消失。该种情形下,也就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手续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说:
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n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在何种情形下就灭失了?
125人看过
-
宅基地使用权会灭失吗,失去宅基地使用权后如何处理?
64人看过
-
在宅基地使用权中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
438人看过
-
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后的重新分配
388人看过
-
村民是否可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灭失怎么办
350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主要情况有几种
361人看过
-
宅基地灭失使用权消灭该怎么分配?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07我国宅基地灭失使用权消灭应当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解释】本条是关于宅基地灭失后重新分配问题的规定。 理解和把握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客观原因是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的灭失 虽然从物理属性上讲,土地是不可能消灭的。但是从用途角度上说,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使土地不再适用某种用途,例如由于河流改道,
-
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相关规定是哪些?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1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一是用途限制。对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如需变更土地用途,必须依法经过批准。二是面积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三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法律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有哪些?应当收回的宅基地的情形有哪些河南在线咨询 2022-01-19老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
-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经批准后可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8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虽然《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两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
-
转让的条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6一、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