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失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5 11:17:45 329 人看过

一、灭失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

灭失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

1.在下列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2)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4)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5)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6)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2.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因此,当宅基地被灭失的,宅基地上的所有权也当然消失。该种情形下,也就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手续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说:

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n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9日 20: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况
    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是由村集体报经有关部门收回后重新进行分配,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况包括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改变宅基地用途,宅基地长时间空闲不利用,因为撤销或者迁移等原因而不利用宅基地等情况。一、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如果宅基地空闲的,没有时间长短,可以由村集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回后重新分配给其他需要宅基地的村民或者组织复垦后用于农业发展。二、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况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况: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这个公共利益一般是比较广泛的,比如:修建公路、建广场、公园等等,但是,一般情况下都是要有征地的审批程序。2.乱用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也可能导致宅基地被收回。比如,在宅基地上开建工厂,或者把宅基地转让给城里人等等情况,都是可能导致宅基地被收回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民搬家了,在另外地方得到了宅基地,原来的宅基地就有可能被收回了
    2023-06-04
    308人看过
  • 宅基地使用权消灭有没有补偿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1、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2、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二、宅基地使用权消灭有没有补偿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1、土地法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023-02-18
    276人看过
  • 什么情形下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的?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情形有:1、转让人与受让人非同一村的村民;2、受让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标准;3、所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不符合当地标准;4、转让行为未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一、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效力怎么认定农村宅基地买卖指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是有效的:1、经过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与乡级政府的批准;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二、宅基地一户多宅处理农村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
    2023-04-10
    219人看过
  •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什么消灭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一、买卖宅基地是合法的吗买卖宅基地是不合法的。因为个人不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一般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是转让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并附买卖条件,受让人也能够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二、宅基地使用权要不要登记宅基地是否登记不影响宅基地的取得,登记在私法上的功能是公示宅基地上的状态。宅基地可以以占有为公示的方法,因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在现行法下限制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现行法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所以村民再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就足以公示对其相应范围内的宅基地
    2023-03-28
    386人看过
  • 宅基地自然灭失的标准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一、买卖宅基地是否合法买卖宅基地是不合法的。因为个人不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一般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是转让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并附买卖条件,受让人也能够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有哪些?申请农村宅基地一般需满足的条件如下:1、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为外来人口落户;2、未分到宅基地或者已有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而消灭;3、因子女结婚等原因分户而缺少宅基地。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
    2023-06-20
    398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什么情形不予确认
    一、以下特殊情况的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发证?(一)对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宅基地,且违法超占不足一间(46平方米)的房屋,确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可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超占部分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超占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可以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用虚线标注;如确实无法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在宗地图上注明批准面积和超占面积,但违法超占面积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二)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原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相关信息。(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城镇居民,经依法继承等方式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2023-02-19
    206人看过
  • 宅基地使用权的历史起源,怎样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历史起源宅基地使用权的历史起源分为五步:1.宅基地问题是怎么来的一般而言,住宅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为公民的私财,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2.经过“土改”,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权证书》。3.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私有,但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民的宅基地则依然由农民保留所有权和处分权。4.经过“人民公社”运动,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宅基地也归集体所有,农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并且不能出租、买卖等。5.改革开放以后,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出租、出卖地上建筑物。二、怎样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要经过以下四步: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023-06-21
    326人看过
  • 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具体如下: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3.用途的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
    2023-07-01
    309人看过
  • 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一、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
    2023-03-04
    110人看过
  • 宅基地什么权消灭
    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绝对消灭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了,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宅基地不仅与其主体相分离,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宅基地灭失。宅基地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宅基地因地震、火山喷发、河流改道、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不能恢复原状,不能继续使用或者灭失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于消灭。当然如果只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灭失的,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2)国家和集体的征收。国家和集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征收,并改变了该宅基地的用途的,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任何人不能再取得对该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对消灭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对消灭强调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某一特定成员丧失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但这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客观存在。相对消灭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因放弃而消灭。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
    2023-06-21
    254人看过
  •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内容及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
    (一)经审核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但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依法重新规划土地时,使用人需服从国家或集体组织的统一规划,调整使用的宅基地;(二)使用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工棚等建筑物居住、使用。宅基地上建造物的所有权为建筑人所有;(三)使用人有权在房前、房后的宅基地上种植树木。树木的所有权属种植人所有;(四)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定标准;(五)宅基地不准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买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不予准许;(六)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妨碍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说,公民个人的宅基地使用权不是无限制的,使用人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权利。使用权不得超出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公民使用宅基地应注意相邻关系,照顾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一方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垒墙而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的,必须予以制止。建房挖地基,不得给相
    2023-06-10
    376人看过
  • 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材料,宅基地使用权证如何补办
    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材料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材料大致如下: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3.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二、宅基地使用权证如何补办宅基地使用权证的补办需要下列流程:1.先登报声明将原宅基地证作废,登报后张贴公告征求异议。2.10日后如无异议由房主申请所属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到实地测量。3.房屋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登记声明作废报纸原件、村委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重新办理。4.领取新的宅基地证。宅基地证的补办需要的费用大致如下:1.补办房产证交纳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10元/本,档案费10元/份。2.登报费用。登报费用具体需要咨询报社。三、宅基地使用权证如何更名宅基地使用权证证更名的流程如下:1.准备所需材料:土地
    2023-06-23
    119人看过
  •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1.通过审批取得新增的宅基地使用权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村民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才能申请宅基地。2.通过集体组织成员内部的转让以及继承获得的宅基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的,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按户所有,宅基地的面积受到严格限制。三、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在于: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
    2023-06-13
    176人看过
  • 宅基地证遗失房屋失去使用权吗
    1、宅基地使用权证遗失的,对房屋不失去使用权。2、房屋所有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办宅基地使用权证。3、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一、农村宅基地灭失后应怎样处理宅基地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灭失的,在当事人是指地上的建筑物已经自然损坏,不能利用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在一定的时限内
    2023-02-18
    5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宅基地灭失使用权消灭该怎么分配?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07
      我国宅基地灭失使用权消灭应当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解释】本条是关于宅基地灭失后重新分配问题的规定。 理解和把握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客观原因是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的灭失 虽然从物理属性上讲,土地是不可能消灭的。但是从用途角度上说,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使土地不再适用某种用途,例如由于河流改道,
    • 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相关规定是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1
      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一是用途限制。对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如需变更土地用途,必须依法经过批准。二是面积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三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法律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有哪些?应当收回的宅基地的情形有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1-19
      老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
    •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经批准后可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8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虽然《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两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
    • 转让的条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的情形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