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京润律师默立贤在办理房屋征收拆迁中发现一个现象。有些地方政府违法对被拆迁人实施强拆行为,强拆之后按照国家赔偿程序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对于行政机关而言,简单快捷。目前,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问责机制尚不完善。地方政府实施违法强拆之后有时并未得到有效的追责。导致违法强拆行为屡屡发生。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了强拆行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违法之后。作为受侵犯的当事人一般只能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只赔偿直接损失。而对于被侵权的当事人而言,其合法权益在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后,法院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能根据直接损失进行判决。
一般情况下,对于直接损失是通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而且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一般不会考虑到拆迁权益,仅是对被损毁物品的价值等进行评估界定。一般而言,被侵权人因违法强拆行为,无论从财力到人力等均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和代价。仅赔偿直接损失,对于受侵犯的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不利,而且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成本而言也相对较低。更重要的是,在房屋被非法强拆后的国家赔偿程序中,较之前应当享有的拆迁补偿权益将不再享受。对于被侵权人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上述问题进行规定完善。因此,有待进一步规范。
默立贤律师认为,针对目前的《国家赔偿法》而言,应当针房屋征收拆迁的现状进行修订或者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让被违法强拆的当事人,不因政府的违法行为在行政赔偿过程中再受到二次伤害。重点是对于直接损失的界定问题。拆迁补偿中,一般会制定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针对被拆迁人所制定的相关政策,不应因任何原因而被剥夺或者受限。这是从立法层面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的。
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应当由拆迁方,依据拆迁政策制定出具体的拆迁补偿方案提供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判决赔偿的标准不应低于被拆迁人依据拆迁政策而获得的补偿。此外,可以将拆迁政策和国家赔偿法的标准进行整合,以高者为准。让被侵权的当事人不因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遭受二次伤害。
此外,对于政府行为要加强事前监管,规范政府行为,让行政机关不犯错或少犯错。对于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要加大事后的处罚和追责力度。加大行政机关的违法成本,以净化征地拆迁的秩序,为我国的城市化发展创造有序和谐的征迁环境。
综上,国家赔偿程序中应当依法充分保障被拆迁人应当依法享有的拆迁权益,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原标题:行政赔偿中的拆迁补偿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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