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登记
(1)收养人(年满30周岁)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②户口簿、身份证;
③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镇民政办公章的,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市级医院(市一院或中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2)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弃婴、儿童和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二)收养本市监护人送养的孤儿登记
(1)收养人(年满30周岁)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②户口簿、身份证;
③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镇民政办公章的,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市级医院(市一院或中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送养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理由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②户口簿、身份证、监护证明;
③死亡证明。孤儿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④同意送养意见书。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书;
(三)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
(1)收养人(年满30周岁)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②户口簿、身份证;
③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镇民政办公章的,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市级医院(市一院或中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⑥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四)收养本市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登记
(1)收养人(年满30周岁)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②户口簿、身份证;
③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镇民政办公章的,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市级医院(市一院或中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送养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理由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②户口簿、身份证;
③单位证明。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④送养人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五)继父母收养本市继子女登记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需要说明的情况;
②身份证、户口簿;
③结婚证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明;
④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1张,二寸单人照各1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⑤已有子女,再收养健康子女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2)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同意送养意见。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②身份证、户口簿;
③离婚证件(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离婚证件;
4、独生子女作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3)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户口簿、身份证;
②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③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六)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登记
(1)收养人(年满30周岁)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②户口簿、身份证;
③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镇民政办公章的,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市级医院(市一院或中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①户口簿、身份证;
②送养人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③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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