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交强险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前提条件);
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交强险条款》规定条件);
三、交强险赔偿责任对象是第三者受害人;
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律师提示】
①非被保险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A.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交强险统一条款等均未规定免赔;
B.应当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
②两车均登记在同一人名下,自家车发生相撞事故:
A.此时“被保险人”和交强险的受害人“第三者”属于同一个人;
B.但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地位具有相对而言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交强险赔偿。
③乘客下车后即不属于机动车上人员,被所搭乘车辆撞伤属于“第三者”,交强险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④《交强险条例》第35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
⑤本车人员脱离了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车辆的,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第三者”: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意见认为,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3集(总第43集)第142页】。
⑥保险公司不能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
A.《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第162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⑦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详见《律师教你如何打人身损害赔偿官司》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强险条款》“保险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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