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论坛第315号〔摘要〕>新的竞争法下,反垄断纠纷可通过仲裁和ADR解决。目的是鼓励积极运用各种力量和方式,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而具体反垄断纠纷的界定仍需进一步分析。反垄断纠纷可以通过仲裁和ADR解决,这是各国竞争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必然趋势【关键词】香港新的竞争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反垄断纠纷【撰写年份】2011【正文】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法治的发展,竞争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被称为自由企业大宪章。竞争法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己任,具有很强的公法性。仲裁和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又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重要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它自20世纪以来蓬勃发展,被称为福利国家第三波“正义之路”改革[1],本质上属于私人救济。传统上,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将竞争法视为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涉及公共政策的争端,如反垄断争端,完全由国家司法机关管辖。由于其强大的公共政策,反垄断纠纷一直是仲裁和ADR无法解决的问题。然而,在欧美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通过仲裁和ADR解决反垄断纠纷的发展轨迹已经多次显现。1985年,美国高等法院的判决明确宣布,有信心将竞争法应用于仲裁,从而可以通过仲裁和ADR在美国建立竞争法下的反垄断纠纷解决机制。香港新竞争法下反垄断纠纷解决的发展方向:香港新竞争法下反垄断纠纷解决的主要内容和特点。1、设立一个独立于政府的调查和裁决机构,以处理反垄断纠纷。《竞争法案》规定设立一个专业机构来解决反垄断纠纷。有两个专门机构:竞争委员会和法庭。竞争委员会负责执行新的竞争法。仲裁庭可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审查竞争委员会的决定。在法庭作出决定后,双方当事人有权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2、建立了私人诉讼制度和代表诉讼制度,以确保反垄断纠纷的解决。《竞争法》规定,任何人因反竞争行为而遭受损失或损害,都有权提起私人诉讼,要求赔偿和其他补救。代表诉讼是指受非法手段影响的特定群体授权代表其权益的组织。3、“其他特别规定”确保了反垄断纠纷的全面解决。一是为中小企业提供特殊保护。其次,不包括对大规模合并和行政垄断的监管。香港的本土市场规模较小,大规模并购在香港并不常见。开放的经济体系允许海外公司参与竞争。并购活动不会对香港构成真正的竞争问题。同时,可以排除政府或法定机构的行为。第三,《竞争条例草案》适用于所有行业。香港新《竞争法》对仲裁与ADR反垄断纠纷解决的可能性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期坚持自愿调解机制。随着世界范围内竞争法对仲裁和ADR的反垄断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趋势,在香港《新竞争法》(2)中,根据香港仲裁和ADR的法律环境,也有可能将仲裁和ADR应用于反垄断争端解决。香港为诉讼以外的仲裁和其他争端解决程序提供了一个完善和灵活的法律环境。当事人可以最大程度地通过仲裁和ADR解决香港争端:《香港仲裁条例》为香港仲裁席提供了程序框架;在1986年关于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中的商业保留声明中,中国表示,中国只承认并执行根据中国法律确定的合同和非合同商业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的仲裁裁决。这为反垄断纠纷提供了通过仲裁和ADR解决的空间。从仲裁和ADR的概念来看,其实质是公共政策对争议解决中仲裁和ADR范围的限制。2000年和2001年,香港通过了《电讯条例》和《广播条例》。这些规定包括禁止某些反垄断行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这些法律的制定和成功实践,体现了政府根据个别行业制定竞争法规则的理念,,并加强消费者对引入更广泛的跨行业竞争法的要求[3]毫无疑问,电信和广播行业与公共政策密切相关。实际上,根据现行的《电讯条例》,电讯管理局设有一个竞争部,负责执行公平竞争的规定。它的职责包括互联互通、共享设施和与仲裁和ADR行业的纠纷解决连接(4)。根据这一理念,制定了《香港新竞争法》。因此,在通过仲裁和ADR处理反垄断纠纷时,没有必要与公共政策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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