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分别是什么
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分别是:
1.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谓“物权公示”,就是公示物的权利状态,即物现归何人所有,物上设有何种权种负担,是否发生权利变动等。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有哪些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有:
1.登记的公示力,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2.登记的形成力,登记的形成力,又称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是指登记具有使基于法律行不动产登记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的效力。
3.登记的推定力,登记的推定力又称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是指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不动产权利的效力。
三、动产登记的功能
不动产登记的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需求。有关人士认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制度本身的价值,是基本功能。严格地讲,是制度的经济学价值,服务于市场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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