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
《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如何定义的
《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均作了较宽的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按照所有制划分,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按照所在地域划分,有城镇企业、乡镇企业;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划分,有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个体工商户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雇用7人以下、开展工商业活动的自然人。《工伤保险条例》并不要求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参加工伤保险制度,而是要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才参加,至于雇工的数量,则从1个到7个不等。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职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职工仅指各类企业的职工;广义的职工,还包括个体工商户所雇用的帮工、雇工。需注意的是,“职工”指的是用人单位中的所有职工,不管其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也不管其是本地户口还是外地户口、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根据条例第61条的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是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职工”的定义,作了较宽的界定,目的是强化对所有劳动者的保护,尤其是对农民工、临时工等群体的保护,以突出社会保险的普遍性和公平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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