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2 05:10:26 347 人看过

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如下:

1、感偿责任,电子签名人成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提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2、经许可责任,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资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1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暂停业务未报告的责任,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遵守规则和承接工业和信息化部业务的责任,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未遵守业务规则、未按规定承接工业和信息化部业务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或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以上两种处罚;

5,降低条件的责任,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有效期内降低其设立时所应具备条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6、认证机构的其他法律责任,未保存与认证相关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井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

发布部门: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动部令[第7号]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已经1996年12月9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伯勇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检测检验质量,规范检测检验机构认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由劳动部负责认证;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认证。

第二章认证基本条件及范围

第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检测检验机构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手册》,并能严格执行其中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见附件1)。

第六条检测检验机构的人员构成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技术人员占全体人员的比例应不少于百分之八十。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应不少于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应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二)拥有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检测检验人员(见附件2);

(三)部、省级检测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有一定管理经验者担任,其他检测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检测检验人员应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检测检验员证。

第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和精度必须满足承检项目的要求(见附件2)。

第八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备有与所承担的任务相关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的文本,并能正确执行。

第九条检测检验机构应有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检测检验机构应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统一制定的检验报告书和原始记录纸。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认证范围包括下列各项:

(一)在用和新安装(修理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用和新安装(修理)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等(以下简称电梯)安全技术检验;

(三)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四)客运架空索道安全技术检验;

(五)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技术检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二条劳动卫生检测认证范围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劳动卫生检测;

(二)有毒作业劳动卫生检测;

(三)高温、低温作业劳动卫生检测;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劳动卫生检测;

(五)噪声、振动和辐射等物理因素危害劳动卫生检测及其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卫生项目检测。

第三章认证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按要求(见附件3)填写申请书和有关申报材料,报主管劳动行政部门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再向负责认证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证申请。

第十四条认证单位接到认证申请书后,组织审查组(一般不少于五人)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审查组按《认证审查评定表》(附件4)进行审查和综合评定。完成审查后,审查组应向认证单位提交完整的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经审查合格者,由认证单位颁发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许可证》;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发证的,应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七条《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取证单位应向认证单位申请复审。

第四章认证审查方法

第十八条检测检验机构认证审查按《认证审查评定表》规定内容逐项进行,并根据各项内容的完善程度评分,合格标准为各大项应得分数的百分之八十。评定分数最高不得超过标准分,最低为零分。

第十九条认证审查项目包括机构人员、规章制度、检验报告、仪器设备、环境条件五个大项。各大项认证审查方法如下:

(一)机构人员的审查应通过审阅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命文件进行考核,人员素质考核可采取面试、笔试等形式;

(二)规章制度重点审查各类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内容是否合理及实际贯彻执行情况,可以通过询问、座谈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方式,考核该单位工作人员掌握和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三)检验报告审查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按检验报告登记编号抽取,每种项目的检验报告至少抽样审查三份,检验报告应与检验原始记录对照审查,必要时到设备安装作业现场或使用现场对照实物检查;

(四)仪器设备重点考核该单位配置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等能否满足开检项目的需要,并根据被审单位规模的大小,采取逐台或重点抽查办法进行考核,也可与考核检验员掌握仪器设备的熟练程度同时进行;

(五)环境条件应按照开检项目执行标准的有关要求,现场检查实验室的温度、湿度、噪声、振动和辐射等有关条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企业自检机构的资格认证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一条认证中的有关开支费用由被审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7: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电子认证相关文章
  •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需要承担哪些呢构成医疗侵权责任,还要求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主观上存在过错。否则,即使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侵权责任。医疗过程中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行为中的过失,这种过失包括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而没有预见,也包括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这两种心理状态。当然,故意也是一种过错形式,因医务人员故意侵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医疗机构也要承担责任,但这是另外一种性质的责任,并非我们此处讨论的医疗过错。在医疗过错认定问题上也实行过错推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只要患者因医疗行为发生损害,就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应当自己加以证明。证明的标准就是其医
    2023-04-15
    208人看过
  • 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什么是干股股东?“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又被称为影子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二、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1、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其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些对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起过重大作用,通过不对公司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股东资格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2、公开身份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2023-04-22
    215人看过
  • 电子票据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
    认证机构作为电子交易中的信息确认方,要阐述它的民事责任,首先要解决它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地位问题。而各国对认证机构的设立方式采取的不同的态度,折射出各国对认证机构的性质上的认识的不同。结合我国的电子市场的发展现实,认证机构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应具有双重性,即一方面其是作为网络服务中心而存在,另一方面其又是作为特定的行政主体而存在定的行政主体,而且行政性质占主导。作为网络服务商,它所提供的是一种信用服务,通过为参与电子交易的当事人提供由其签发的个人身份证书、持卡人证书、商家证书、帐户认证等使交易双方相信对方的身份,从而保证交易的安全进行。作为特定的行政主体:(1)作为网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商务市场的建立是进行电子交易的前提,电子商务市场准入的谨慎则是保证电子交易安全的有效措施之一;(2)作为网上的税收管理机关;(3)作为网上的海关。电子商务以电脑为依托,冲破了一切国家的地域、管辖权的限制,较
    2023-06-07
    126人看过
  •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的赔偿的原则所谓赔偿原则是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
    2023-02-26
    201人看过
  •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的赔偿的原则所谓赔偿原则是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
    2023-06-13
    208人看过
  •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过错责任有哪些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有以下几种:(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显然,通过责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参与度和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为医患双方协商、行政部门处理或法院判决提供了处理的依据,充分体现了不违法不承担责任,有多大责任承担多大责任份额的原则。一、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怎么确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023-06-26
    251人看过
换一批
#电子商务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电子认证是指采用电子技术检验用户合法性的操作。其主要内容有以下3个方面: (1)保证自报姓名的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性的本人确认。确认本人的简单方法一般有组合使用用户ID和密码,磁卡或IC卡和密码。需要进行慎重的认证时,可利用指纹、虹膜类型等可识... 更多>

    #电子认证
    相关咨询
    • 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07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 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11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3-06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
    • 证券监管机构监事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6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该证券公司被处置负有主要责任的,暂停其任职资格1至3年;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第六十条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其年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停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处以其年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 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2-25
      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