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的合同能够委托分公司签订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14 07:59:58 273 人看过

一、总公司的合同能够委托分公司签订么

总公司的合同能够委托分公司签订。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因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二、总公司的合同委托分公司签订的生效条件

1.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指参与合同签订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自然人需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则应在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

2.意思表示真实:这意味着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不应受到欺诈、胁迫或其他非自愿因素的影响。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将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3.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条款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此外,如果法律规定合同需要办理特定手续才能生效,如批准或登记,那么这些手续也必须得到妥善处理。

三、总公司的合同委托分公司签订要遵守的原则

签合同的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等。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其他规定等。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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