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后赔偿损失能否轻判
可以。
刹车被卡发生交通事故
2011年3月26日6时许,41岁的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一辆借来的无牌照面包车,从许昌返家途中行至许昌县某村路口时,突见路口有电动车冲出,陈某踩刹车时刹车被翻倒滚落的饮料瓶绊住,没能刹住车,面包车随即撞上了电动车,驾驶电动车的张女士和乘坐电动车的刘女士被撞飞很远,刘女士当场死亡,张女士受伤昏迷。事发后,陈某害怕挨打弃车逃跑。张女士被附近居民送往了医院。4月19日,陈某被刑拘。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责。经鉴定,刘女士系因钝器外力作用致颅脑合并胸部脏器损失而死亡。张女士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及面包车车主共同赔偿二被害人家属损失,二被害人家属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辩解自己没有逃逸,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悔罪表现好,可酌情从轻判处。
2011年9月1日,许昌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车祸后伤者再次被碾压
2010年12月13日19时许,被害人乐某在东乡县某路段行走时,被胥某驾驶的微型客车撞倒。被告人胥某系酒后驾车,在发现乐某被撞后,胥某未进行施救也未报警,反而是逃离了现场。司机饶某驾车路经现场,为防止被害人乐某再次遭到伤害,饶某便开始在公路上拦阻过往车辆。晚20时许,被告人罗某驾车行至此地不顾饶某摇手示意停车的手势,强行驾车前行,被害人乐某双腿被再次碾压,罗某此后驾车逃离。饶某见状,驾车追赶但未追上。
事发后,被害人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12月14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两被告人均负事故全部责任。2010年12月15日,被告人罗某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26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12月17日,被告人胥某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部分谅解。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胥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均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罗某、胥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胥某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危险,其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在其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适用缓刑。
2011年6月29日,东乡县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决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胥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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