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马某申请开通银证转账服务,为的是方便炒股,没想到最终导致股票被盗卖、76万余元钱款也被人提走。更让他懊丧的是,官司打了一年多,法院日前一审判决马某自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马某是海通证券一营业部的客户。2000年9月4日,他到上海银行一支行申请办理银证转账服务。10月24日,一神秘人物持印有马某姓名的身份证、股票资金卡来到该支行,申请银证转账服务。银行同样接受了他的申请。证券营业部也为他开通了银证转账服务功能,并将先前开通的、户名为马某的银证转账服务功能覆盖。11月1日,有人通过电话委托的方式,将马某账户内的股票抛售。第二天,又有人以电话方式从该支行提走现金共计76万余元。11月6日,马某到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交割手续,发现股票被盗卖,钱款被提走。2001年初,马某将该支行和证券营业部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损失。
第二次到银行申请银证转账服务的神秘人物究竟是谁?这一直是一个谜。由此造成马某和银行在法庭上各执一词:马某说自己并未到该支行另开账户,银行说是马某本人持相关证件来办理的;马某说巨额提款应预约登记,银行在没有马某预约的情况下让人提款,有过错,银行则坚持说提款为事先预约。
原告和券商的争执焦点在于:谁泄露了股票交易密码?原告说,证券营业部发放的《股民电话委托登记表》要求客户注明交易密码,这很可能导致客户的密码泄露。券商说,要求客户注明密码是股票交易原来实行半纸化操作的需要,随着电脑升级,客户进行自助电话委托,应当修改密码。
法官在庭审中发现,原告在长达数年的股票交易活动中,没有修改过交易密码,而且曾将密码告诉妹妹和儿子。作为股民,原告应具备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法院据此认为,原告对本案负主要过错责任。由于证券营业部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开通新的银证转账服务功能,并将原来开通的该项功能覆盖,此举也有不当,法院判决该营业部酌情赔偿原告7.6万余元。
对马某来说,这样的判决结果冤不冤?笔者采访了上海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教授胡鸿高。他指出,导致股票被盗卖、钱款被提取的可能性有很多,证券、银行业有内部黑手,其他客户或路人偷听密码、伪造证件,甚至不排除客户骗取银行或券商钱款的企图。可能出错的环节越多,股民被盗后举证就越困难,败诉的风险也就越大。
胡鸿高认为,根本问题在于银行、证券操作行为的超前和法律标准的滞后。我国现有法律对股票交易只有资金限制,没有安全保密条件要求。像密码泄露这样的事情应属混合过错,不仅股民要有安全保密意识,券商、银行也应为股民提供安全保密条件,在营业部拥挤、简陋的交易环境,很容易导致泄密。对于银行,如果有完备的监控探头等安全设施,此马某是否彼马某也就不难查明。遗憾的是,这一点目前只是银行的内部规定,并没有上升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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