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人保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停止收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相关费用,并规定将劳动人事仲裁工作经费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根据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财综〔2008〕78号文件有关规定,停止收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相关费用。要将劳动人事仲裁工作经费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主要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其办事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件发生的经费和办案人员的补助。同时,通知还要求加强对该项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据了解,早在去年8月,江西省就成立全国首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有效整合省本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资源,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和人事争议处理分割的局面,避免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今年,江西省将在全省11个设区市和50%以上的县(市、区)成立实体性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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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专门性的人事仲裁机构居中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为,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结合而采用的一种解决人事争议纠纷的方式。 劳动人事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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