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和高门槛企业一般不会采用“一人公司”的形式。但对于那些资金需要较少,又是专利的拥有者来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可能更加适合。如果有合适的机会,可以考虑创立这样的“一人公司”而哪些行业适宜“一人公司”?具体很难说,批发零售等资本需求不大一般在二三十万左右的行业选择这种新形式可能比较适合,应该会有比较多的代理商也愿意选择设立“一人公司”的形式进行经营。
经过种种分析,投资者欲投资经营,如果是初次经营企业,则最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因为这样既有国家政策的优惠,又可以降低经营的难度。投入的资金相对于大企业而言不多,而且经营规模不大,那么盈利又比较小,而一旦设立一人公司则要考虑到股权的分离,公司章程,经营业务,财务会计报表等等较为专业的事项,所以本着简便实惠的思想,一般选择个人独资企业为好,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简便,船小好调头,在管理方面,企业主也拥有一切事务的权利,有权决定企业的一切事项,因此呢也就更有利于抓住市场商机,可以从事多种行业,等到企业规模越来越大,此时可以适当的考虑降低自己的经营风险,将个人独资企业转化为一人公司。
一、一人公司设立的利与弊
一人公司其存在的价值和有用之处,主要体现在:
规避经营风险
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可借此分散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维持经营维持效益
在家族企业设立一人公司后若原有股东死亡,可以继承维持公司继续经营,不致因股东死亡公司即须解散,因此可产生企业维持效益,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与维持具有正面意义。
一人公司多为中小型公司,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不仅较为简易,而且可以因此降低经营成本。
其中,一人公司具有资合性弱化但人合性凸显的特点,正是中、小规模投资可采取的最佳组织形式。
虽然说一人公司有其存在的意义,但是其弊端和缺点也是不可避免的,主要表现在:
一人公司欠缺对债权人等相关群体利益保护
一人公司的全部的股份或出资由单一的股东所有,一人公司因为股东的单一无法建立起股东会和监事会对于一人股东行成制约和监督。因此一人公司对交易相对人不利,使得交易风险更大了。
同时在一人公司里,公司的财产和一人股东的财产很容易混同,而且股东往往不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却没有作出记录,或者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都会导致财产的混同,这样就往往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一人公司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制造了机会
一人公司最大的缺点就在于为一人股东实际上控制公司提供了便利。一人公司没有内部机构的制约和监督,毫无牵制的一人股东很可能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欺诈非法交易、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等各种行为,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一人公司会出现自我交易的行为
一人公司内部,缺乏内部监督,一人股东可以方便的进行诸如公司向股东低价转让商品;公司高价购买股东的货物和服务;公司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进行各种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交易,股东再向第三人获取利益等。
二、一人公司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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